CHINESE

在外同胞
在外国民子女的韩国境内学校入学等
小学和初中入学
- 作为在外国民子女的儿童或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向居住地所属学区内的小学的负责人申请入学或转学(《初中等教育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第2号)。
- 作为在外国民子女的儿童或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向位于以儿童或学生的居住地为学区的小学所属学校群的初中所属教育长,或位于中学区的初中学校校长申请入学、转学或插班(《初中等教育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第2号及第75条第1项第1号)。
高中入学
- 对于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人,可以使用前期学校入学甄选及后期学校入学甄选以外的方法实施入学甄选(《初中等教育法施行令》第82条第3项):
· 在外国修完9年以上学校教育课程或修完相当于小学及初中的学校教育课程的人
·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人中,从外国学校转学或插班至韩国境内初中后毕业的人
√ 在外国学校就读2年以上归国的学生(限于在外国和父母一起居住2年以上的人)
√ 受政府的邀请或推荐归国的科学技术者及教授要员的子女
√ 外籍学生(父母或父母其中一方为大韩民国国民时,指在外国修完2年以上初中教育课程的学生)
大学及研究生院入学或插班时的编制外特别甄选
- 在外国修完与韩国初中等教育同等学力的全部教育课程的在外国民和其他在外国民在韩国大学(包括工业大学、师范大学、专门大学、技术大学、远程大学及各种学校,但是研究生院和研究生院大学除外)入学或插班时,不计入大学学生编制,而是视为单独编制(《高等教育法施行令》第28条第1项、第29条第2项第2号及第7号)。
- 在外国修完与韩国初中等教育和大学教育同等学力的全部教育课程的在外国民在韩国研究生院入学、插班或再入学时,不计入大学学生编制,而是视为单独编制(《高等教育法施行令》第30条第8项第1号4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