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在外同胞
取得外国国籍后的国籍丧失
国籍丧失
- 作为大韩民国国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在取得外国国籍之时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国籍法》第15条第1项)。
- 作为大韩民国国民,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人自取得外国国籍之时起6个月内未向法务部长官申报有意保留大韩民国国籍之意的,溯及取得该外国国籍之时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国籍法》第15条第2项):
· 因与外国人的婚姻而取得其配偶国籍的人
· 因被外国人领养而取得其养父或养母国籍的人
· 被作为外国人的父亲或母亲认知而取得其父亲或母亲国籍的人
· 取得外国国籍后丧失大韩民国国籍之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据该外国法律一同取得该外国国籍的人
- 对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如果无从知晓其外国国籍取得日,则以其使用的外国护照最初签发日为准,推定其外国国籍取得日(《国籍法》第15条第3项)。
国籍丧失申报
- 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人(申报退出国籍的人除外)应当向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以下称“厅长等”)提交下列材料申报丧失国籍(《国籍法》第16条第1项、第26条,《国籍法施行令》第20条第1项、第29条第7号,《国籍法施行规则》第14条及附件第10号格式):
1. 国籍丧失申报表
2. 关于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
3. 证明国籍丧失的原因及日期的材料(取得外国国籍时,证明取得该国籍的原因及日期的材料)和外国护照的复印件
国籍丧失后的权利变动
- 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人自丧失国籍之时起无法再享有只有大韩民国国民才能享有的权利,对于身为大韩民国国民时取得且可以转让的权利,如与该权利相关的法令没有另行规定,那么应当在3年内将该权利转让给大韩民国国民(《国籍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