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国籍人的国籍选择
多重国籍人的国籍选择义务
- 在年满20周岁前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应当在年满22周岁前选择一个国籍;在年满20周岁后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应当在具有多重国籍之日起2年内选择一个国籍。但是,依据《国籍法》第10条第2项,向法务部长官承诺不在大韩民国行使外国国籍的多重国籍人除外(《国籍法》第12条第1项)。
- 即使有《国籍法》第12条第1项正文规定,但依照《兵役法》第8条规定编入兵役预备役的人,应当自编入兵役预备役之日起3个月内选择一个国籍,或者自下列任一时间起2年内选择一个国籍(但是,想要选择大韩民国国籍时,可以在符合下列任一时间的时刻到来前选择国籍)(《国籍法》第12条第2项及第3项):
·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补充役或替代役完成服役或视为完成服役时
· 编入战时劳务役时
· 获得兵役豁免处分时
多重国籍人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情形
大韩民国国籍的选择方法
- 多重国籍人中,在《国籍法》第12条第1项正文规定的期限内想要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人放弃外国国籍,或按照法务部长官的规定承诺不在大韩民国行使外国国籍后,可以向法务部长官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之意(《国籍法》第13条第1项)。
- 多重国籍人中,在《国籍法》第12条第1项正文规定的期限后想要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只有放弃外国国籍,方可向法务部长官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之意(《国籍法》第13条第2项正文)。
※ 但是,以现役、常勤预备役、补充役或替代役完成服役或视为完成服役时,相应人员可以从此时开始计算,2年内以《国籍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的方式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之意(《国籍法》第13条第2项但书)。
- 即使有《国籍法》第13条第1项及第2项但书,但出生当时母亲以给子女取得外国国籍为目的居留在外国的事实得到认定的人只有放弃外国国籍,方可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之意(《国籍法》第13条第3项)。
国籍选择申报
- 多重国籍人中,依据《国籍法》第13条第1项或第2项但书想要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应当在相应期限内①完成放弃或丧失外国国籍程序,填写国籍选择申报表后提交给法务部长官,或是②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书后,填写国籍选择申报表并提交给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以下称“厅长等”)(《国籍法》第13条第4项,《国籍法施行令》第17条第1项、第25条第1项,《国籍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1项及附件第7号格式)。
- 多重国籍人中,依据《国籍法》第13条第2项正文或第3项想要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之意的人应当完成放弃或丧失外国国籍程序,向法务部长官提交下列材料(《国籍法》第13条第4项、《国籍法施行令》第17条第2项、《国籍法施行规则》第11条及附件第7号格式):
· 国籍选择申报表
· 关于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
· 证明放弃外国国籍事实及日期的材料或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书
· 证明取得外国国籍的事由及日期的材料和外国护照复印件
· 证明《国籍法》第12条第3项第1号相应事实的兵役相关材料(限于依照《国籍法》第13条第2项但书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书的人)
· 证明不属于《国籍法》第13条第3项相应事实且由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材料(限于依照《国籍法》第17条第1项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书的人)
多重国籍人退出大韩民国国籍的情形
大韩民国国籍的退出方法
- 多重国籍人中,想要选择外国国籍的人只有在外国有地址时,方可经住所地所属在外公馆的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申报退出大韩民国国籍之意(《国籍法》第14条第1项正文)。
- 但是,即使有《国籍法》第12条第1项正文,依照《兵役法》第8条编入兵役预备役的人,可以自编入兵役预备役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下列任一时间起2年内申报退出国籍(《国籍法》第12条第2项、第3项及第14条第1项但书):
·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补充役或替代役完成服役或视为完成服役时
· 编入战时劳务役时
· 获得兵役豁免处分时
- 在直系尊亲属不以永住为目的居留在外国期间出生的人,关于履行兵役义务,只有符合下列任一时间要求才能申报退出国籍(《国籍法》第12条第3项):
·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补充役或替代役完成服役或视为完成服役时
· 编入战时劳务役时
· 获得兵役豁免处分时
国籍退出申报
- 多重国籍人中,想要申报退出大韩民国国籍之意的人应当向住所地所属在外公馆提交下列材料(《国籍法施行令》第12条第3项、第18条第1项,《国籍法施行规则》第12条及附件第8号格式)。
· 国籍退出申报表
· 关于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
· 证明取得或保留有外国国籍的材料
· 证明取得外国国籍的事由及日期的材料和外国护照复印件
· 在年满18周岁当年的3月31日前想要申报退出国籍的男性,证明不属于《国籍法施行令》第16条之2规定之事实的材料,包括外国机关签发的父亲或母亲在本人出生后连续在外国居住17年以上的公证材料(或复印件)、本人出生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 在年满18周岁当年的4月1日以后想要申报退出国籍的男性,下列任一可以证明履行兵役义务事实的材料(限于无法使用兵役证明确认事实的情形)及兵役证明(限于申报人不同意通过《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规定的行政信息共同利用业务门户网站确认相关内容的情形):
√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补充役或替代役完成服役或视为完成服役
√ 编入战时劳务役
√ 获得兵役豁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