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在外同胞
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
在外国申报
- 在外国民可以依照《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的指定,向所属在外公馆的家庭关系登记负责人申请申报或申请(《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4条)。
外国方式的证书副本
- 在外国民依照该国家的方式填写申报案件相关证书时,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属在外公馆的家庭关系登记负责人提交该证书的副本(《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5条第1项)。
- 大韩民国国民所在地区不属于在外公馆的管辖范围时,应当在3个月内向登记基准地的市、邑、面的负责人或在外国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的家庭关系登记官寄送证书的副本(《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5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