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
在外国申报
- 在外国民可以依照《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的指定,向所属在外公馆的家庭关系登记负责人申请申报或申请(《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4条)。
外国方式的证书副本
- 在外国民依照该国家的方式填写申报案件相关证书时,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属在外公馆的家庭关系登记负责人提交该证书的副本(《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5条第1项)。
- 大韩民国国民所在地区不属于在外公馆的管辖范围时,应当在3个月内向登记基准地的市、邑、面的负责人或在外国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的家庭关系登记官寄送证书的副本(《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5条第2项)。
关于在外国民家庭关系登记的创建、修正及整理的特例
家庭关系登记创建许可申请
- 没有登记基准地或登记基准地不明的在外国民,按照下列分类指定登记基准地,向住所地所属在外公馆的负责人提交家庭关系登记创建许可申请表(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便利,直接提交给申请人指定登记基准地所属家庭法院或特别自治市及市、区、邑、面的负责人)后,可以获得家庭关系登记创建许可(《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第3条第1项及《依据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的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方针》第2条及附件第1号格式)。
· 在外国民登记簿(以下称“登记簿”)的登记基准地是军事分界线以南地区时:该登记基准地
· 登记簿的登记基准地是军事分界线以北地区时:在军事分界线以南地区确定的登记基准地
- 想要申请家庭关系登记创建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第4条第1项、《依据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的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方针》第2条及附件第1号格式):
· 家庭关系登记创建许可申请表
· 身份表
· 登记簿副本
· 居留国家的永住权复印件(限于有永住权者)或外国人登记簿副本
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许可申请
- 有登记基准地者的家庭关系登记簿记录有错误或遗漏,想要修正该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向住所地所属在外公馆的负责人提交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许可申请表[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便利,直接提交给本人登记基准地所属家庭法院或市、区、邑、面的负责人(包括在外国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的家庭关系登记官)]后,可以获得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许可(《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第3条第2项第1号、《依据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的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方针》第2条及附件第2号格式)。
- 想要申请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第4条第3项、《依据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的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方针》第2条及附件第2号格式):
· 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许可申请表
· 登记簿副本
· 居留国家的永住权复印件(限于有永住权者)或外国人登记簿副本
· 事由书(限于申请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许可的情形)
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申请
- 家庭关系登记簿未对因出生、认知、领养、婚姻、死亡等原因要进行登记或撤销的人进行整理时,利害关系人向住所地所属在外公馆的负责人提交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申请书[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便利,直接提交给本人登记基准地所属的家庭法院或市、区、邑、面的负责人(包括在外国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的家庭关系登记官)]后,可以申请整理家庭关系登记簿(《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第3条第2项、《依据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的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方针》第2条及附件第4号格式)。
※ 申请整理家庭关系登记簿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要登记或撤销之人的身份事项和要整理的主旨(《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第3条第3项)。
- 想要申请整理家庭关系登记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第4条第3项、《依据关于在外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家庭关系登记簿修正及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的特例法的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方针》第2条及附件第4号格式):
· 家庭关系登记簿整理申请表
· 登记簿副本
· 居留国家的永住权复印件(限于有永住权者)或外国人登记簿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