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内容 |
登记对象 |
连续在外国的一定地区居住超过90天或有意居留而在该地区居留的大韩民国国民(《在外国民登记法》第2条)。 |
登记处 |
• 本人直接访问住所或居所所属的大韩民国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分馆或办事处(以下称“登记公馆”)后登记 • 邮递(可依照《在外国民登记法》第11条及《在外国民登记法施行令》第2条邮递受理)或在线(外交部-领事·国家/地区-旅游·海外居留信息-在外国民登记)登记(《在外国民登记法》第3条及第11条) |
提交材料 |
提交在外国民登记申请表和下列材料(《在外国民登记法》第3条、《在外国民登记法施行令》第2条、《在外国民登记法施行规则》第2条及附件第1号格式): • 基本证明(《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5条第1项第2号) • 居留国家的查证、出入境审查盖章、出入境确认书等可以确认登记对象在居留国家居留事实的材料 • 居民登录证或其他可以确认身份的材料 ※ 收到在外国民登记申请的登记公馆的负责人应当通过行政信息共同利用业务门户网站(《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确认登记对象的①护照、②军籍证明或包含兵役事项的居民登记表抄本、③关于出入境的事实证明,如果申请人不同意通过行政信息共同利用业务门户网站确认上述内容,应当提交相关复印件(《在外国民登记法施行令》第2条第4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