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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犯罪
金融公司等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对象
- 金融公司或电子金融业者因下列任一事故造成用户蒙受损失时,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第1项):
1. 因伪造或篡改访问媒体发生的事故
2. 在签订合同或者以电子方式发送或处理交易指示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 因使用入侵电子金融交易相关电子装置或信息通信网并以虚假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访问媒体发生的事故
- 纠纷调解决定案例
· 要求赔偿收集小额支付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