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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犯罪
涉案退款决定·支付
涉案退款决定
- 总涉案金额超过消灭债权金额的情形,涉案退款按消灭债权金额乘以各受害人涉案金额在总涉案金额中所占比例的结果金额计算;其他情形,按相应涉案金额计算(《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10条第2项)。
- 金融监督院有权为决定涉案退款而要求金融公司提交必要材料(《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10条第3项)。
涉案退款支付
- 金融监督院应当自债权消灭之日起14天内决定收取涉案退款者及相应金额,并通知申请受害救济的受害人及金融公司具体内容。收到通知的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受害人支付涉案退款(《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10条第1项)。
- 金融公司支付涉案退款时,应当向受害人指定的金融公司的账户打款(《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10条第1项及《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第9条第1项)。
- 支付涉案退款的金融公司应当自该支付日起3天内告知金融监督院该支付事实(《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第9条第2项)。
无法收取涉案退款者
-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无法收取涉案退款(《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11条):
· 已经全额赔偿了相应电信金融诈骗涉案资金情形的受害人及其承继人
· 与相应电信金融诈骗等有所关联且不当得利者
· 作为共犯参与相应电信金融诈骗或自身有非法原因者
· 其他《关于返还电子通信金融诈骗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规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