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债权消灭
请求债权消灭程序的开始公告
- 金融公司执行止付措施时,应当立即向金融监督院请求开始名义人债权消灭程序(以下称“债权消灭程序”)的公告。但是,名义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不适用(《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5条第1项):
· 采取止付措施前提起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请求诉讼,系属于法院中的情形
· 采取止付措施前执行《民事执行法》规定的扣押、假扣押或假处分命令的情形
· 采取止付措施前开始《国税征收法》规定的滞纳程序的情形
· 采取止付措施前设定质权的情形
· 止付后名义人与受害人之间提起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系属于法院中的情形
· 处于止付状态的涉诈风险账户的余额在1万韩元以下的情形
请求债权消灭程序开始公告时所需材料
- 金融公司申请债权消灭程序的开始公告时,应当向金融监督院一并提交债权消灭程序开始公告申请表(《关于返还电子通信金融诈骗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附件第3号格式)和下列材料(《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5条第1项正文及《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第6条第1项):
· 受害救济申请表(《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附件第1号格式)的复印件
· 止付申请表(《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附件第2号格式)的复印件
· 债权消灭程序开始公告请求(《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通知或公示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债权消灭程序开始公告及通知
- 金融监督院收到债权消灭程序开始公告请求时,要立即在金融监督院的官网公告开始电信金融诈骗相关债权消灭程序的主旨事项,涉诈风险账户相关金融公司、店铺及存款等的类型及账户号码,名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公告期限为2个月(《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5条第2项及《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第6条第3项)。
- 金融监督院公告债权消灭程序开始时,应当立即通知名义人开始债权消灭程序的相关事实。但是,无从知晓名义人的所在时,对债权消灭程序开始的公告视为已经通知名义人(《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5条第3项)。
债权的消灭
债权消灭的效力
- 名义人的债权(限于债权消灭程序开始公告明示的金额)自首次公告债权消灭程序开始之日起经过2个月就会消灭(《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9条第1项)。
债权消灭的通知
- 名义人的债权消灭后,金融监督院应当向名义人本人、申请受害救济的受害人(《关于返还电子通信金融诈骗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3条及第6条)及有关金融公司通知名义人的债权消灭事实和消灭债权的金额等事项。但是,无从知晓名义人的所在时,应当在金融监督院及相应金融公司的官网等公示相关事实(《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9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