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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犯罪
止付措施
金融公司的止付措施
- 金融公司在如下情形下,通过确认交易明细等认定有理由怀疑有关账户是电子通信金融诈骗涉诈风险账户的话,应当对该涉诈风险账户的全部采取止付措施(《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4条第1项):
· 有受害救济申请或止付请求的情形
· 有搜查机关或金融监督院等提供的合理怀疑是涉诈风险账户信息的情形
· 对受害可疑交易账户的个人认证措施结果推定为涉诈风险账户的情形
· 其他《关于返还电子通信金融诈骗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规定的情形
对金融公司止付措施的通知及公示
- 金融公司采取止付措施时,应当立即对下列事项进行通知及公示(14天以上)(《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施行令》第5条第2项):
· 关于止付的日期时间、事由及金额的事项
· 关于止付相关店铺、存款类型及账户号码等止付涉诈风险账户的事项
· 关于请求止付的金融公司的事项
· 即使涉诈风险账户余额在1万韩元以下,受害人自收到止付通知之日起30天内请求金融公司开始债权消灭程序的情形
- 金融公司采取止付措施时,应当立即向下列人员通知关于止付措施的事项。但是,无从知晓止付涉诈风险账户名义人(以下称“名义人”)的所在时,应当通过金融公司的官网等公示关于止付措施的事实(《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4条第2项):
· 名义人
· 申请受害救济的受害人
· 管理汇款、转账被骗资金账户的金融公司
· 金融监督院
· 搜查机关(限于提供信息的情形)
止付以后禁止扣押
- 任何人不得对止付涉诈风险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债权提起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等,不得申请《民事执行法》规定的扣押、假扣押或假处分,亦不得有开始《国税征收法》规定的滞纳程序或设定质权行为(《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4条之2第1项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