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金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电信金融诈骗”的概念
- “电信金融诈骗”是指利用电信手段欺骗、恐吓他人的方式获取财产性利益或使第三方获取财产性利益的下列行为。但是,以供应财货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伪装的行为除外,但包括伪装成提供、斡旋、中介贷款的行为(《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2条第2号):
· 使对方汇款或转账的行为
· 了解个人信息后汇款或转账的行为
- “电子金融交易”是指金融公司通过电子设备提供金融商品及服务,用户不与金融公司的从业人员直接面对面接触或沟通,而是通过自动化方式使用相关金融商品及服务的交易(《关于防范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返还被骗资金的特别法》第2条第2号之2及《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条第1号)。
电子金融犯罪的类型及现状
电子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
- 虚构绑架子女及事故诈骗
· 诈骗犯提前了解到子女和父母的电话号码,然后把子女的电话号码篡改成发件人号码,捏造子女出现意外或遭遇绑架的消息,向其父母骗取钱财的手段(虚构上学子女绑架诈骗、虚构军队服役儿子事故诈骗、虚构留学子女绑架或事故诈骗等)
- 在聊天软件冒充熟人要求汇款
· 盗取他人的网络聊天软件账号和密码后登录,向在线的亲戚朋友等熟人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私信的方式索要金钱、交通事故赔偿金等紧急资金,诱骗受害人汇款,实施诈骗
- 利用网络银行骗取长期信用卡贷款及存款等
· 诈骗犯以盗用名义、信息泄露、涉嫌犯案等为由诱使受害人登录钓鱼网站,在盗取受害人信用卡信息(信用卡号、密码、CVC号码)及网络银行信息(网络银行ID、密码、账户号码、公认认证书密码、保安卡号码等)后,便会利用ARS或网络以受害人名义申请长期信用卡贷款,然后通过重新签发公认认证书的方式登录网络银行,把长期信用卡贷款等转至诈骗犯账户,实施诈骗
- 冒充金融公司、金融监督院发送虚假紧急通知短信,诱使受害人登录钓鱼网站后骗取存款等
· 仿造金融公司或金融监督院通知事项(安全系统升级、信息泄露受害确认等)发送短信,诱使受害人登录钓鱼网站并输入金融交易信息,然后利用该信息申请骗取受害者名义的贷款等
- 以欺骗方式诱使受害人转账后骗取钱财
· 冒充检察、警察、金融监督院等公共机关或金融机关人员,谎称事主为受害人,利用欺骗手段引导事主尝试取钱后,再以需要追踪交易明细为由,要求事主将资金转入诈骗犯指定的账户后实施诈骗
· 诈骗犯窃取学生的大学补助明细,然后篡改实际大学的电话号码联系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要求对方把学费汇入诈骗犯账户,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