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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
亲权丧失宣告等
什么是亲权丧失宣告?
- “亲权”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享受幸福生活而创造基本条件,为了未成年子女正常生长、发育而提供经济、社会、情绪帮助的父母的权利兼义务(参照《儿童福祉法》第3条第2号)。
- “亲权丧失宣告”是指儿童的亲权人滥用亲权或有明显不良行为等无法行使亲权的重大事由时,为了保障儿童福祉,依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或者检察官的请求,由法院宣告亲权人丧失该亲权(参照《儿童福祉法》第18条第1项)。
亲权丧失宣告的请求
- 儿童福祉设施的负责人及学校校长在有应当请求亲权丧失宣告的事由时,可以要求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或者检察官向法院请求限制行使亲权或宣告丧失亲权(《儿童福祉法》第18条第2项)。
- 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或者检察官发现儿童的亲权人滥用其亲权、或有明显不良行为、虐待儿童及其他无法行使亲权的重大事由时,为了保障儿童福祉而认定有必要时,应当向法院请求限制行使亲权或宣告丧失亲权(《儿童福祉法》第18条第1项)。
- 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或者检察官请求限制行使亲权或宣告丧失亲权时,应当尊重保障院或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等儿童福祉设施的负责人、为儿童提供咨询或治疗的医生及相关儿童的意见(《儿童福祉法》第18条第3项)。
请求选任或变更监护人
- 监护人选任等请求人
· 市、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儿童福祉设施的负责人及学校校长发现没有亲权人或监护人的儿童时,为了保障儿童福祉而认定有必要时,应当向法院请求选任监护人(《儿童福祉法》第19条第1项)。
· 监护人做出虐待有关儿童等明显不良行为时,市、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儿童福祉设施的负责人、学校校长或检察官应当向法院请求变更监护人(《儿童福祉法》第19条第2项)。
- 临时监护人
· 法院收到依照《儿童福祉法》第19条第1项及第2项要求选任监护人请求时,对于没有监护人的儿童,可以促使市、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负责人及保障院的负责人临时担任相应儿童的监护人,直到选任出监护人(《儿童福祉法》第20条第2项前段)。
- 提出监护人的选任或变更请求等时,应当尊重有关儿童的意见(《儿童福祉法》第19条第3项及第20条第2项后段)。
※ 亲权人虐待儿童事实明确,也要把孩子重新送回家里吗?
(提问)不满1周岁的幼儿因出现呕吐等呼吸不畅症状而被送到我工作的急诊室,经过诊断发现孩子全身有殴打痕迹,于是报了警。孩子妈妈说我是在干涉她教育自己的孩子,要求我快点交还孩子。虐待儿童事实这么明确,应该把孩子送还给虐待儿童的人吗?
(回答)不是的。首先应当向儿童保护专门机构或搜查机关申报,然后在医院为孩子提供治疗和保护。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应急措施,将儿童与亲权人分离,安全保护孩子。
对儿童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属于虐待儿童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可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儿童福祉法》第71条第1项第2号)。
已经报了警,所以会对虐待儿童行为展开调查的。确定亲权人虐待儿童或滥用亲权,或者有其他无法行使亲权的重大事由且为了保障儿童福祉而认定有必要时,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或者检察官可以向法院请求限制行使亲权或宣告丧失亲权(《儿童福祉法》第18条第1项)。因此,可以视为与虐待儿童裁判同步进行对亲权丧失宣告的裁判。一旦下达亲权丧失宣告,儿童将接受入住适当儿童福祉设施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