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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
教育命令或学习命令处分
宣告有罪判决时处以的教育命令或学习命令
- 法院对虐待儿童行为人宣告有罪判决(暂缓宣判除外)时,可以在200小时范围内处以预防再犯所需的教育命令(指《关于保护观察等的法律》规定的教育命令)或虐待儿童治疗项目的学习命令(以下称“学习命令”)(《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第1项)。
※ “教育命令”是指对担心因精神、心理原因或错误的问题认知和行为习惯而反复出现同种罪行的重大毒品、酒驾、家庭暴力、性暴力等的罪犯,通过一定期间的教育和治疗改善其品行,积极预防再犯的制度(法务部犯罪预防政策局,教育命令)。
※ “学习命令”是指以认定有罪的虐待儿童罪犯为对象,命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在保护观察所或保护观察所指定的专门机构接受虐待儿童治疗项目的制度(参照《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第1项正文)。
其他同时处以教育命令或学习命令的情况
- 暂缓执行刑罚的情况
· 对虐待儿童行为人暂缓执行刑罚时,将在暂缓执行期间同时处以教育命令(《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第2项)。
- 宣告罚金以上刑罚的情况
· 对虐待儿童行为人宣告罚金刑或徒刑实刑时,同时处以学习命令(《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第2项)。
教育命令或学习命令的执行时期
- 教育命令或学习命令的执行时期分别是,暂缓执行相应刑罚时,在暂缓执行期间内;宣告罚金刑时,自刑罚确定之日其6个月内;宣告徒刑实刑时,在刑期内执行(《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第4项)。
教育命令或学习命令的教育内容
- 教育命令或学习命令的教育内容如下所示(《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第6项):
· 虐待儿童行为的诊断、咨询
· 监护人基本素质教育
· 其他预防虐待儿童行为人再犯所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