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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
对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
对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规定

内容

处罚

①《刑法》第2篇第25章“伤害和暴行罪”中,第257条(伤害)第1项、第3项,第258条之2(特殊伤害)第1项(限于第257条第1项的罪行)、第3项(限于第1项中第257条第1项的罪行),第260条(暴行)第1项,第261条(特殊暴行)及第262条(暴行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② 《刑法》第2篇第28章“遗弃和虐待罪”中,第271条(遗弃)第1项、第272条(遗弃婴儿)、第273条(虐待)第1项、第274条(残酷役使儿童)及第275条(遗弃等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③ 《刑法》第2篇第29章“逮捕和监禁罪”中,第276条(逮捕、监禁)第1项、第277条(重逮捕、重监禁)第1项、第278条(特殊逮捕、特殊监禁)、第280条(未遂犯)及第281条(逮捕、监禁等的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犯①至③的虐待儿童罪者杀害儿童时

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4条第1项)

①《刑法》第2篇第25章“伤害和暴行罪”中,第257条(伤害)第1项、第3项,第258条之2(特殊伤害)第1项(限于第257条第1项的罪行)、第3项(限于第1项中第257条第1项的罪行),第260条(暴行)第1项,第261条(特殊暴行)及第262条(暴行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② 《刑法》第2篇第28章“遗弃和虐待罪”中,第271条(遗弃)第1项、第272条(遗弃婴儿)、第273条(虐待)第1项、第274条(残酷役使儿童)及第275条(遗弃等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③ 《刑法》第2篇第29章“逮捕和监禁罪”中,第276条(逮捕、监禁)第1项、第277条(重逮捕、重监禁)第1项、第278条(特殊逮捕、特殊监禁)、第280条(未遂犯)及第281条(逮捕、监禁等的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犯①至③的虐待儿童罪者致儿童死亡时

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4条第2项)

① 《刑法》第2篇第25章“伤害和暴行罪”中,第257条(伤害)第1项、第3项,第258条之2(特殊伤害)第1项(限于第257条第1项的罪行)、第3项(限于第1项中第257条第1项的罪行),第260条(暴行)第1项,第261条(特殊暴行)及第262条(暴行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② 《刑法》第2篇第28章“遗弃和虐待罪”中,第271条(遗弃)第1项、第272条(遗弃婴儿)、第273条(虐待)第1项、第274条(残酷役使儿童)及第275条(遗弃等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③ 《刑法》第2篇第29章“逮捕和监禁罪”中,第276条(逮捕、监禁)第1项、第277条(重逮捕、重监禁)第1项、第278条(特殊逮捕、特殊监禁)、第280条(未遂犯)及第281条(逮捕、监禁等的致死伤)(限于导致伤害时)的罪行

犯①至③的虐待儿童罪者导致儿童生命受到威胁或致残、身患疑难疾病时

3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5条)

·《刑法》第2篇第30章“胁迫罪”中,第283条(胁迫)第1项、第284条(特殊胁迫)及第286条(未遂犯)的罪行

·《刑法》第2篇第31章“劫持、诱拐及贩卖人口罪”中,第287条(劫持、诱拐未成年人)、第288条(以猥亵等为目的的劫持、诱拐等)、第289条(贩卖人口)及第290条(劫持、诱拐、贩卖、移送等伤害·致伤)的罪行

·《刑法》第2篇第32章“强奸和猥亵罪”中,第297条(强奸)、第297条之2(类似强奸)、第298条(强奸猥亵)、第299条(准强奸、准强奸猥亵)、第300条(未遂犯)、第301条(强奸等伤害·致伤)、第301条之2(强奸等杀人·致死)、第302条(对未成年人等的奸淫)、第303条(利用业务影响力等的奸淫)及第305条(对未成年人的奸淫、猥亵)、第305条之3(预备、阴谋)的罪行

·《刑法》第2篇第33章“涉及名誉的罪行”中,第307条(损害名誉)、第309条(通过出版物等损害名誉)及第311条(侮辱)的罪行

·《刑法》第2篇第36章“侵入住所罪”中,第321条(搜查住所、身体)的罪行

·《刑法》第2篇第37章“妨碍行使权利罪”中,第324条(强迫)及第324条之5(未遂犯)(限于第324条罪行)的罪行

·《刑法》第2篇第39章“诈欺和勒索罪”中,第350条(勒索)、第350条之2(特殊勒索)及第352条(未遂犯)(限于第350条、第350条之2罪行)的罪行

·《刑法》第2篇第42章“损坏罪”中,第366条(财物损坏等)的罪行

《刑法》相应条款中规定的刑罚

(《刑法》第283条第1项、第284条、第286条、第287条、第288条、第289条、第290条、第297条、第297条之2、第298条、第299条、第300条、第301条、第301条之2、第302条、第303条、第305条、第305条之3、第307条、第309条、第311条、第321条、第324条、第324条之5(限于第324条的罪行)、第350条、第350条之2、第352条(限于第350条、第350条之2的罪行)及第366条)

买卖儿童的行为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处罚)

《儿童福祉法》第71条第1项第1号及第73条)

指使或介绍儿童进行淫秽行为的行为,或者令儿童产生性羞耻的性骚扰等性虐待行为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儿童福祉法》第71条第1项第1号之2)

① 导致儿童身体受到损伤或影响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身体虐待行为

② 影响儿童精神健康或发育的情绪虐待行为

③ 遗弃受自己保护、监管的儿童或者不认真履行包括衣食住在内的基本保护、养育、治疗及教育的放任行为

④ 使公众参观残疾儿童的行为

⑤ 指使儿童乞讨或利用儿童乞讨的行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儿童福祉法》第71条第1项第2号)

以公众的娱乐或演出为目的指使儿童进行有害健康或安全的杂技或者为此将儿童移交给第三方的行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儿童福祉法》第71条第1项第4号)

※ 屡犯上述罪行的惯犯在其罪行规定刑罚的基础上最多加重2分之1。但是,依据其他法律加重处罚惯犯时,不适用(《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6条)。

对儿童福祉设施工作人员等的加重处罚
- 虐待儿童申报义务人对受保护儿童实施虐待儿童罪时,将在其罪行规定刑罚的基础上最多加重2分之1(《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