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虐待儿童
现场出动
- 收到虐待儿童犯罪申报的司法警察官吏或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应当立即出动虐待儿童犯罪现场(《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第1项前段)。
· 搜查机关的负责人或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称“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可以请求随同出警。收到请求的搜查机关的负责人或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负责人若无正当理由,应当采取司法警察官吏或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随同出动虐待儿童犯罪现场的措施(《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第1项后段)。
※ “虐待儿童犯罪”是指监护人所犯的,属于《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条第4项规定的虐待儿童的罪行(《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条第4项)。
※ 《刑事诉讼法》分别对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吏的搜查权限进行了规定。司法警察官(警务官、总警、警正、警监、警卫)在认为有犯罪嫌疑时负责搜查犯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司法警察吏(警查、警长、巡警)负责辅助搜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项及第2项)。
· 现场出动未同行时,调查机构负责人或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应彼此通知现场出动调查等结果(《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等的特例法》第11条第7项)。
调查
- 受理虐待儿童犯罪申报的司法警察官吏或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为了保护被申报的正在进行的虐待儿童犯罪现场或受害儿童,可以进入所需场所对儿童或虐待儿童行为人等有关人员实施调查或询问(《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第2项正文)。
· 但是,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只能在保护受害儿童的范围内对虐待儿童行为人等有关人员实施调查或询问(《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第2项但书)。
· 为此实施调查或询问的司法警察官吏或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应当采取在与虐待儿童行为人分离的场所实施调查等必要措施,确保受害儿童、虐待儿童犯罪申报者等、目击者等可以自由陈述(《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第5项)。
- 进出或实施调查的司法警察官吏、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或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标记相应权限的凭证,并向有关人员出示(《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第4项)。
- 在出动现场的司法警察官吏、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或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任何人不得做出施加暴力、胁迫或拒绝现场调查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第6项)。
· 对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违反上述规定,拒绝司法警察官吏、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或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现场调查者,将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63条第1项第3号)。
应急措施及保护措施
应急措施
- 出动现场或发现虐待儿童犯罪现场时,或者在虐待现场以外的场所确认有虐待受害且有再虐待风险,情况急迫或显著时,司法警察官吏或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应当为保护受害儿童、作为受害儿童兄弟姐妹的儿童及与受害儿童同居的儿童(以下称“受害儿童等”)而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以下称“应急措施”)(《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2条第1项前段):
1.制止虐待儿童犯罪行为
2.隔离虐待儿童行为人与受害儿童
3.将受害儿童移送至虐待儿童相关保护设施
※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措施时,应当优先考虑受害儿童等的利益,除有必要保护受害儿童等的特别事由的情况外,应当尊重受害儿童等的意愿(《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2条第1项后段)。
4.将需要紧急治疗的受害儿童移送至医疗机构
- 司法警察官吏或虐待儿童专责公务员依照上述3.及4.规定隔离、移送受害儿童等进行保护时,应当立即向接收受害儿童等的保护设施、医疗设施辖区的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通报相关事实(《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2条第2项)。
- 上述2.至4.的应急措施不得超过72小时,但该期间包括公休日或周六且认定有必要保护受害儿童等时,可以在48小时范围内延长期限(《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2条第3项)。
保护措施
- 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在其辖区内发现保护对象儿童或收到监护人委托时,应当采取下列任一最符合儿童权益的保护措施(《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1项):
· 指定专责公务员或儿童委员向保护对象儿童或其监护人实施咨询指导
· 对监护人或希望进行代理养育的有关人员采取可在其家庭保护养育儿童的必要措施
· 向希望保护儿童者实施家庭委托
· 帮助保护对象儿童入住适合相应保护措施的儿童福祉设施
· 帮助因药物及酒精上瘾,情绪、行动、发育障碍,性暴力、虐待儿童受害等而需要特殊治疗或疗养等保护的儿童入住专门治疗机构或疗养所
· 采取领养相关必要措施
- 家庭委托保护
· 家庭委托保护类型如下所示(《儿童福祉法施行令》第14条第1项):
1.专门家庭委托保护:对需要特别保护的受害儿童、2周岁以下儿童等保护对象儿童,以提供专业保护、养育为目的实施的家庭委托保护
2.一般家庭委托保护:以对不属于第1号的保护对象儿童提供保护、养育为目的实施的家庭委托保护
3.临时家庭委托保护:以临时委托保护对象儿童提供保护、养育为目的实施的家庭委托保护
· 希望进行代理养育或家庭委托保护者应当向保护对象儿童居住地辖区的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申请保护对象儿童的保护、养育(《儿童福祉法施行令》第14条第2项)。
收到申请的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应当依据保健福祉部令规定决定家庭委托保护,并立即向申请人、儿童福祉设施负责人(限于正在保护相应保护对象儿童的情况)及家庭委托支援中心负责人通报(包括以电子文件形式通报)(《儿童福祉法施行令》第14条第3项)。
· 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应当得到希望进行儿童家庭委托保护者的同意后,确认其犯罪记录(《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9项)。
· 儿童权利保障院的负责人或《儿童福祉法》第48条规定的家庭委托支援中心的负责人可以向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请求协助,采取确认委托儿童、希望进行家庭委托保护者、委托儿童的父母等人身份等措施,收到请求的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若无正当事由,应当提供协助(《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10项及《儿童福祉法施行令》第21条第1项)。
- 入住儿童福祉设施等
· 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想要采取第1项规定的保护措施时,应当对保护对象儿童制定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个别保护及管理计划后进行保护。制定计划时,可以让相应保护对象儿童的监护人参与(《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4项):
1.《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保护措施计划
2.对儿童及监护人的支援计划
3.其他《儿童福祉法施行规则》第11条之2规定的事项
· 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对保护对象儿童采取入住儿童福祉设施等措施时,应当尊重其意愿。有监护人时,应当听取监护人的意见(《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5项正文)。
- 临时保护
· 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采取保护措施时,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使保护对象儿童入住儿童临时保护设施进行保护,或者临时向合适的委托家庭或认定适当者委托保护。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保护期期间对保护对象儿童的咨询、体检、心理体检及家庭环境实施调查,并在调查结果基础上采取保护措施(《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6项正文):
1.对1年内有2次以上虐待儿童申报记录的儿童,在现场调查过程中严重怀疑有虐待受害并担心会再次发生虐待
2.根据《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决定保护措施前,对儿童的《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2条规定的应急措施或同一法律第13条规定的紧急临时措施终止,但未请求同一法律第15条规定的临时措施时
3.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儿童的监护人迫使儿童拒绝、规避回答或做虚假回答,或者妨碍回答
4.实施其他《儿童福祉法》第15条第1项第3号至第6号规定的保护措施前,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认定有必要临时保护儿童
对虐待儿童行为人的临时措施及紧急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
- 对虐待儿童行为人的临时措施
· 法官为了确保虐待儿童犯罪的顺利调查、审理或受害儿童保护,必要时可以通过决定对虐待儿童行为人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以下称“临时措施”)(《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9条第1项):
1.从受害儿童等或家庭成员(指《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条第2号规定的家庭成员)的住所迁居等隔离
2.禁止接近受害儿童等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学校或者保护设施等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
3.禁止使用电子通信接近受害儿童等或者家庭成员
4.限制或停止行使亲权或者监护人的权限
5.向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等委托咨询及教育
6.向医疗机构或其他疗养设施委托
7.扣押在警察官署的拘留所或者看守所
· 不履行上述1.~ 4.规定的临时措施的虐待儿童行为人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59条第1项第1号)。
- 对虐待儿童行为人的紧急临时措施
· 司法警察官即使对受害儿童等采取了应急措施,但还是担心会再次发生虐待儿童犯罪,且因情况紧急,没有时间等待接受法院的临时措施决定时,可以依照职权或者受害儿童等,其法定代理人(虐待儿童行为人除外),律师(指《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6条规定的律师,《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48条及第49条除外),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或者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负责人的申请,采取上述1.至3.的任一措施(以下称“紧急临时措施”)(《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3条第1项)。
· 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不履行紧急临时措施时,将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63条第1项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