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虐待儿童时的处理程序
申报虐待儿童时的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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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申报
申报
- 任何人在知晓虐待儿童犯罪或怀疑有此类情况时,都可以向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市、郡、区或搜查机关申报(《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第1项)。
申报义务人
-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在工作过程中获知虐待儿童犯罪或怀疑有此类情况时,有义务立即向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市、郡、区或搜查机关申报(《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第2项):
· 《儿童福祉法》第10条之2规定的儿童权利保障院及家庭委托支援中心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儿童福祉设施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除外)
· 儿童福祉专责公务员
· 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及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社会福祉专责公务员及社会福祉设施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面向性交易受害者等的支援设施及性交易受害咨询所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性暴力受害咨询所、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及性暴力受害者综合支援中心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119急救队的队员
· 在应急医疗机构等工作的应急救护人员
· 育儿综合支援中心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及托儿所所长等保育教职员工
· 幼儿园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与在该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师
· 残疾人福祉设施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中,在设施执行对残疾儿童的咨询、治疗、训练或疗养工作者
· 精神健康福祉中心、精神医疗机构、精神疗养设施及精神康复设施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青少年设施及青少年团体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青少年保护·康复中心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学校校长与其工作人员
· 单亲家庭福祉设施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补习班的经营者、讲师、员工及培训所的培训人、员工
· 儿童护理员
· 执行弱势阶层儿童综合服务支援的人力
· 领养机构的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
- 接到报警时,市、道,市、郡、区或搜查机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着手调查或搜查(《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第4项)。
- 违反时的制裁
· 申报义务人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未进行申报时,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63条第1项第2号)。
禁止侵犯申报人等的利益
- 任何人不得以申报虐待儿童犯罪等为由,侵犯虐待儿童犯罪申报人等的利益(《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之2)。
虐待儿童行为人告诉
告诉权人
-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可以对虐待儿童行为人提起告诉(《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之4第1项):
· 虐待儿童受害儿童
· 虐待儿童受害儿童的法定代理人
· 受害儿童的亲属(受害儿童的法定代理人是虐待儿童行为人或与虐待儿童行为人共同犯虐待儿童罪虐待儿童)
- 虐待儿童受害儿童没有可提起告诉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时,若利益相关方提出申请,检察官应当在10天内指定可提起告诉者(《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之4第3项)。
告诉限制的例外
- 即使《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不得对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提起告诉,但对于虐待儿童犯罪,如果虐待儿童行为人是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则可以提起告诉(《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之4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