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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受害者
专责医疗机构的医疗支援
专责医疗机构
- 女性家族部长官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以指定专责医疗机构负责治疗性交易受害者及卖淫者(以下称“性交易受害者等”)(《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24条第1项)。
诊疗支援
- 在面向性交易受害者等的支援设施的负责人或性交易受害者咨询所所长提出请求时,被指定的专责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支援(《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24条第2项及《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9条)。
医疗费支援
- 面向性交易受害者等的支援设施的负责人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疾病治疗等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对医疗费用中《医疗补贴法》规定补贴未涵盖的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提供部分或全部支援(《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23条第2项及《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施行规则》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