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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受害者
面向性交易受害者等的支援设施
支援设施的种类及入住期限
- 性交易受害者及卖淫者(以下称“性交易受害者等”)可以通过下列任一面向性交易受害者等的支援设施(以下称“支援设施”)在下列期间内接受支援(《关于防止性交易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1项):

分类

保护对象

保护期

一般支援设施

性交易受害者等

1年范围

青少年支援设施

未满19周岁的性交易受害者等

直到19周岁时

外国人支援设施

外籍性交易受害者等

3个月范围(限于《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1条相应情况属于该期间)

自立支援共同生活设施

性交易受害者等

2年范围

入住支援设施
- 想要入住支援设施或使用支援设施提供项目者应当向支援设施的负责人提交下列材料(《关于防止性交易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2条第4项及《关于防止性交易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

分类

提交材料

本人希望入住时

入住同意书(《关于防止性交易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施行规则》附件第5号格式)

自性交易受害者咨询所的负责人收到入住或使用请求的情况

支援设施入住(使用)申请书(《关于防止性交易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施行规则》附件第6号格式)及咨询记录卡

自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收到支援设施移交请求的情况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填写的支援设施移交申请书

离开支援设施
- 支援设施的负责人对不遵守入住规定或使用规定,或者做出其他明显扰乱集体生活的行为的入住者或使用者,可以采取离开或中断使用等所需措施(《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2条第3项)。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支援设施负责人可以命令支援设施的入住者或使用者离开或中断使用(《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2条第4项及《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施行规则》第9条第4项):
· 支援期间届满
· 希望离开或中断使用
· 做出下列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4条):
1.性交易
2.性交易中介等行为
3.以性交易为目的的贩卖人口
4.以卖淫行为为目的雇用、招募他人或在知道进行性交易事实的情况下介绍或中介职业的行为
5.对1.、2.及4.的行为及进行相应行为的营业场所进行广告的行为
· 属于面向性交易受害者等的支援设施内部规定的离开事由
· 利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