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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受害者
公审阶段的受害者人权保护措施
对性交易相关犯罪的专责裁判部
- 地方法院院长或高等法院院长如无特殊事由,应当指定性暴力犯罪(性交易相关犯罪,以下称“性交易等”)专责裁判部,负责性交易受害者裁判(《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8条)。
不公开审理
- 对性交易等的审理可以通过决定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以保护性交易受害者及性交易申报(包括告诉、告发)者等的隐私(《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9条第1项及《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1条第1项)。
- 作为证人传唤的性交易受害者与其家属可以以保护隐私等为由申请不公开询问证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9条第2项及《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1条第2项)。
充分利用影像物作为证据
- 所拍受害者陈述等的影像物,根据公审准备日期或公审日期性交易受害者或者调查过程中陪同的可信任人员或陈述助手的陈述认定其成立的真实性时,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0条第6项)。
证据保全请求
- 性交易受害者有明显难以于公审日期出庭作证事由时,性交易受害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警察可以证明该事由,对所拍摄的影像物或其他证据向搜查相应性交易等的检察官提出证据保全请求(《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41条第1项前段)。
对外籍女性的特例
- 检察官对外籍女性的性交易受害案件提起公诉后,可以考虑性交易受害实际情况、证词或赔偿的必要性、其他情况后,向地方出入境或外国人官署的负责人等有关机关的负责人请求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强制遣返命令或临时解除保护(《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1条第2项)。
- 暂缓执行强制遣返命令或临时解除保护期间,可以允许相应外籍女性使用支援设施等(《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1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