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交易受害事实的申报
性交易受害申报机关及联系方式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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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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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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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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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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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号 +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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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紧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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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号 +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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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相关设施工作人员等的申报义务
申报义务
- 面向性交易受害者等的支援设施(《关于防止性交易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1项)及性交易受害咨询所((《关于防止性交易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7条)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在通过工作知晓性交易相关犯罪(以下称“性交易等”)受害事实时,应当立即向搜查机关申报(《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7条第1项)。
申报者保护
- 任何人不得以申报性犯罪事实的行为为由,侵犯相应申报者的利益(《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7条第2项)。
- 除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在网络或刊物上刊载,或者通过广播媒体播放性交易等申报者的个人信息或照片等可以知晓身份的信息或资料(《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7条第3项)。
· 对违反这一规定,在网络或刊物上刊载,或者通过广播媒体播放性交易等申报者的个人信息或照片等可以知晓身份的信息或资料者,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21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