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处罚 |
1.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21条第1项)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罚款 |
2.通过营业分发4.~ 6.规定的广告品或刊载有广告的出版物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20条第3项)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
3.通过营业制作供应4.~ 6.规定的广告品或者刊载广告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20条第2项)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
4.以介绍或中介进行卖淫行为或淫乱行为等的职业为目的做广告(包括通过各种刊物、印刷品、电话、网络、其他媒体进行的行为。下同)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20条第1项第1号及第23条) 5.为进行性交易或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营业场所做广告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20条第1项第2号及第23条) 6.做劝说或引诱嫖娼行为广告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20条第1项第3号及第23条) 7.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9条第1项第1号及第23条) 8.招募卖淫者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9条第1项第2号及第23条) 9.为卖淫而介绍或中介职业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9条第1项第3号及第23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
10.经营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9条第2项第1号及第23条) 11.招募卖淫者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9条第2项第2号及第23条) 12.为卖淫而介绍或中介职业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9条第2项第3号及第23条) |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
13.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卖淫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1项第1号及第23条) 14.以欺骗或类似手段使得卖淫者陷入困境而被迫卖淫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1项第2号及第23条) 15.利用亲属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保护、监管他人的关系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1项第3号及第23条) 16.以欺骗或武力强迫他人拍摄表现性交行为等淫秽内容的影像物等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1项第4号及第23条)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
17.犯13.~ 16.规定的罪行(包括未遂犯),获取部分或全部相应报酬,或者要求、约定相应报酬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2项第1号及第23条) 18.以欺骗或武力强迫青少年、没有或缺乏辨别事物或决策能力者、有《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施行令》第2条规定的严重残疾者卖淫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2项第2号及第23条) 19.《关于暴力行为等处罚的法律》第4条规定的团伙或集团的成员中,犯13.~ 16.规定罪行者(《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2项第3号及第23条) |
1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20.以监禁他人或者展现团伙或多人权势的手段强迫性交易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3项第1号及第23条) 21.利用雇用或管理曾经卖淫或将要卖淫者,以欺骗或武力迫使其堕胎或接受绝育手术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3项第2号及第23条) 22.《关于暴力行为等处罚的法律》第4条规定的团伙或集团的成员犯17.或18.规定罪行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3项第4号及第23条) |
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23.对因业务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受保护或监管者使用毒品等强迫卖淫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4项第1号及第23条) 24.《关于暴力行为等处罚的法律》第4条规定的团伙或集团的成员犯20.~ 21.规定罪行的行为(《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第18条第4项第2号及第23条) |
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分类 |
内容 |
为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以性榨取为目的的猥亵等而劫持、诱拐等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88条第1项及第2项、第294条,《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条第1项第2号) |
- 以猥亵、奸淫为目的劫持或诱拐他人罪及其未遂罪: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以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劫持或诱拐他人罪及其未遂罪: 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的贩卖人口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89条第2项及第3项、第294条及《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条第1项第2号) |
- 以猥亵、奸淫为目的贩卖人口罪及其未遂罪: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以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贩卖人口罪及其未遂罪: 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的劫持、诱拐、贩卖、移送等伤害·致伤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90条、第294条及《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条第1项第2号) |
- 犯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劫持或诱拐他人罪或贩卖人口罪,伤害所劫持、诱拐、贩卖对象的伤害罪及其未遂罪: 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犯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劫持或诱拐他人罪或贩卖人口罪,导致所劫持、诱拐、贩卖对象受伤的致伤罪: 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的劫持、诱拐、贩卖、移送等杀人·致死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91条、第294条及《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条第1项第2号) |
- 犯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劫持或诱拐他人罪或贩卖人口罪,杀害所劫持、诱拐、贩卖对象的杀人罪及其未遂罪: 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犯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劫持或诱拐他人罪或贩卖人口罪,导致所劫持、诱拐、贩卖对象死亡的致死罪: 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容留、藏匿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被劫持、诱拐、贩卖、移送者等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92条、第294条及《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条第1项第2号) |
- 容留、藏匿因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劫持或诱拐他人罪或贩卖人口罪而被劫持、诱拐、贩卖者的罪及其未遂罪: 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以猥亵、奸淫或性交易和性榨取为目的劫持或诱拐他人罪或以贩卖人口为目的招募、运送、转交他人罪: 7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