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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受害者
专责医疗机构的医疗支援
专责医疗机构
- 女性家族部长官、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以指定国立或公立医院、保健所或者民间医疗设施为负责治疗性暴力受害者或性暴力受害者家庭成员的专责医疗机构(《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27条第1项)。
诊疗支援
- 在性暴力受害者本人、其家属、亲友或者紧急热线中心、性暴力咨询所、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或综合支援中心的负责人等提出请求时,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对性暴力受害者或性暴力受害者的家庭成员提供医疗支援(《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27条第2项及《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9条)。
医疗费支援
- 性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性暴力受害者居住地辖区的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请求治疗保护相关费用(《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28条及《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施行规则》第14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