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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受害者
性暴力受害者的身份及隐私保护
禁止泄露性暴力受害者的身份及隐私秘密
- 负责性暴力犯罪的搜查或裁判及相关工作的公务员或曾任职者不得公开或向他人泄露性暴力受害者的地址、姓名、年龄、职业、学校、容貌、其他能够识别特定性暴力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和照片等,或者关于该性暴力受害者的隐私秘密(《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4条第1项)。
- 性暴力咨询所、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或综合支援中心的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或曾任职者不得泄露通过职务知晓的秘密(《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30条)。
人身安全措施及人身保护
- 判断认为性暴力受害者出席搜查机关或法庭进行陈述,有可能遭到性暴力加害者或其家属、同事等报复时,检察官可以依据职权或性暴力受害者的申请,采取委托受害者支援担当官或犯罪受害者支援中心等在性暴力受害者出席搜查机关或法庭及归家时予以陪同等保护人身安全所需措施(《关于犯罪受害者保护及支援的方针》《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2条及《关于特定强力犯罪处罚的特例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