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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受害者
通过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保护
保护设施的种类及保护期
- 性暴力受害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下列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接受保护(《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2条第3项及第16条第1项)。

分类

保护对象

保护期

一般保护设施

性暴力受害者

1年以内

残疾人保护设施

残疾人性暴力受害者

2年以内

特别支援保护设施

未满19周岁、利用亲属关系的强奸等的受害者

直到19周岁时

外国人保护设施

外国人受害者

1年以内

自立支援共同生活设施

离开一般保护设施、残疾人保护设施及特别支援保护设施的性暴力受害者

2年以内

残疾人自立支援共同生活设施

离开残疾人保护设施的性暴力受害者

2年以内

入住保护设施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性暴力受害者或性暴力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可以入住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5条第1项):
· 性暴力受害者或性暴力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希望入住或同意入住
· 未成年人或智力残疾人等心智能力不全的非性暴力行为人,且其监护人同意其入住
- 对于利用亲属关系的性暴力受害者或智力残疾人等心智能力不全的性暴力受害者,咨询员的咨询结果认定其需要入住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且不适合得到监护人的入住同意时,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的负责人可以使其入住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5条第3项但书)。
· 这时,得到许可的保护设施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取得辖区内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的批准(《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5条第3项后段)。
离开保护设施
- 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入住者可以依照本人的意愿或同意入住的监护人的请求离开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7条第1项)。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负责人可以命令入住者离开(《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17条第2项):
· 保护目的已达成
· 保护期已结束
· 入住者利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入住
· 做出其他严重扰乱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内部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