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暴力加害者的告诉
告诉权人
- “告诉”是指告诉权人向搜查机关申报犯罪事实,请求处罚加害者的意思表示,下列人员可以对性暴力加害者提起告诉:
· 性暴力受害者(《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 性暴力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项)
· 性暴力受害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项,限于性暴力受��者死亡的情况或受害者有意愿提起告诉的情况)
告诉的方式
- 上述告诉权人可以通过在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面前口述或提交告诉书的方式提起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37条)。
告诉限制的例外
- 不得对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提起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及《军事法院法》第266条)。但是,对于性暴力犯罪,可以对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提起告诉(《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8条)。
公诉时效的延长或排除适用
依科学证据(DNA)延长公诉时效
- 对于下列犯罪,有基因(DNA)证据等可以证明相应罪行的科学证据时,公诉时效延长10年(《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1条第2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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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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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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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97条及第300条) 类似强奸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97条之2及第300条) 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98条及第300条) 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刑法》第299条及第300条) 强奸等伤害·致伤罪(《刑法》第301条) 强奸等杀人·致死罪(《刑法》第301条之2) 对未成年人等的奸淫罪(《刑法》第302条) 利用职权等的奸淫罪(《刑法》第303条) 对未成年人的奸淫、猥亵罪(《刑法》第305条) 抢劫强奸罪(《刑法》第3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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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上的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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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抢劫强奸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条) 特殊强奸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4条) 利用亲属关系的强奸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5条) 对残疾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6条) 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7条) 强奸等伤害·致伤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 强奸等杀人·致死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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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适用公诉时效
- 下列犯罪不适用公诉时效(《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21条第4项):
· 犯强奸罪、类似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者杀害他人罪(《刑法》第301条之2,限于强奸等杀人)
· 犯特殊抢劫强奸等罪、特殊强奸等罪、利用亲属关系强奸等罪、对残疾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或者强奸罪、类似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者杀害他人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9条第1项)
· 对未满19周岁的儿童或青少年进行强奸或强制猥亵者致他人死亡或杀害他人罪(《关于儿童·青少年的性保护的法律》第10条第1项)
· 犯强奸罪、类似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者杀害现役军官、准士官、副士官及士兵、军务员、持有军籍的军校学生或士官生及军官候选人或副士官候选人,以及持有《兵役法》第57条规定军籍的在营学生、应招服实役的预备役或补充役及第二国民役军人罪(《军刑法》第92条之8,限于强奸等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