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受害事实的申报
性暴力受害申报机关及联系方式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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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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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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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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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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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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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紧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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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号 +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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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设施负责人等的性暴力受害事实申报义务
性暴力受害申报义务
- 为未满19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年满19周岁当年1月1日的未成年人除外)提供保护、教育或治疗的设施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晓受自己保护或支援者是下列犯罪受害者事实时,应当立即向搜查机关申报(《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1项):
· 特殊抢劫强奸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条)
· 特殊强奸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4条)
· 利用亲属关系的强奸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5条)
· 对残疾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6条)
· 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7条)
· 强奸等伤害·致伤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及《刑法》第301条)
· 强奸等杀人·致死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9条及《刑法》第301条之2)
-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或公共团体的负责人与相关机关或团体内受害者保护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在通过业务知晓机关或团体内发生下列任一性暴力案件事实时,如果没有受害者的明确反对意见,应立即向搜查机关申报(《关于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2项):
· 利用职权等的猥亵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第1项)
· 利用职权等的奸淫罪(《刑法》第303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