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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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俗 相关罪 |
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242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淫秽图片散布等罪 (《刑法》第243条)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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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图片制作等罪 (《刑法》第244条)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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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表演罪 (《刑法》第245条) |
1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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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 猥亵罪 |
强奸罪及其未遂罪 (《刑法》第297条及第300条) |
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类似强奸罪及其未遂罪 (《刑法》第297条之2及第300条) |
2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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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 (《刑法》第298条及第300条)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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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 (《刑法》第299条及第300条) |
依《刑法》第297条、第297条之2及第298条案例处罚及未遂犯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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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等伤害·致伤罪 (《刑法》第301条) |
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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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等杀人·致死罪 (《刑法》第301条之2) |
犯强奸、类似强奸、强制猥亵、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者杀害他人罪: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强奸、类似强奸、强制猥亵、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者致他人死亡罪: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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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等的奸淫罪 (《刑法》第302条)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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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等的奸淫罪 (《刑法》第303条) |
利用地位或权势对因业务、雇佣或其他关系而受自己保护或监督者的奸淫罪: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依法监护在押人员者对其监护对象的奸淫罪: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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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奸淫、猥亵罪 (《刑法》第305条) |
依《刑法》第297条、第297条之2、第298条、第301条或第301条之2案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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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强奸罪 (《刑法》第339条) |
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分类 |
内容 |
特殊抢劫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条、第15条及第15条之2) |
1.犯侵入住所罪、夜间侵入住所偷窃罪、特殊偷窃及其未遂罪者同时犯强奸罪、类似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及准强奸、准强奸猥亵罪及其未遂罪: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2.犯特殊抢劫罪及其未遂罪者同时犯强奸罪、类似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及准强奸、准强奸猥亵罪及其未遂罪: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3.预备或阴谋: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特殊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4条、第15条及第15条之2) |
1.持有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或者2人以上共同犯强奸罪及其未遂罪: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2.持有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或者2人以上共同犯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3.持有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或者2人以上共同犯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依1.~ 2.案例处罚及未遂犯处罚 4.预备或阴谋: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利用亲属关系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5条、第15条及第15条之2) |
1.有亲属关系者(指4寸以内的血亲·姻亲和同居的亲属。包括凭借事实关系确立的亲属。下同)利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奸罪及其未遂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2.有亲属关系者利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3.有亲属关系者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依1.~ 2.案例处罚及未遂犯处罚 4.预备或阴谋: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残疾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6条、第15条及第15条之2) |
1.对有身体或精神残疾者的强奸罪及其未遂罪: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2.做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将生殖器放入有身体或精神残疾者的口腔、肛门等身体(生殖器除外)内部的行为,或者将手指等部分身体(生殖器除外)或道具放入生殖器、肛门的行为的罪及其未遂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3.对有身体或精神残疾者的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上、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4.利用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无反抗能力或处于缺乏反抗能力状态而奸淫或猥亵罪及其未遂罪:依1.~ 3.案例处罚及未遂犯处罚 5.以欺骗或武力对有身体或精神残疾者的奸淫罪及其未遂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6.以欺骗或武力对有身体或精神残疾者的猥亵罪及其未遂罪: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7.预备或阴谋: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7条、第15条及第15条之2) |
1.对未满13周岁者的强奸罪及其未遂罪: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2.做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将生殖器放入未满13周岁者的口腔、肛门等身体(生殖器除外)内部的行为,或者将手指等部分身体(生殖器除外)或道具放入生殖器、肛门的行为的罪及其未遂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3.对未满13周岁者的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4.对未满13周岁者的准强奸、准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依1.~ 3.案例处罚及未遂犯处罚 5.以欺骗或武力对未满13周岁者的奸淫或猥亵罪及其未遂罪:依1.~ 3.案例处罚及未遂犯处罚 6.预备或阴谋: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奸等伤害·致伤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8条及第15条) |
1.犯特殊抢劫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条第1项及第15条)、特殊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对残疾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者伤害他人或致人伤害罪及其未遂罪: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2.犯利用亲属关系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者伤害他人或致人伤害罪及其未遂罪: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强奸等杀人·致死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9条及第15条) |
1.犯特殊抢劫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条第1项及第15条)、特殊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利用亲属关系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对残疾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及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或者强奸罪及其未遂罪、类似强奸罪及其未遂罪及强制猥亵罪及其未遂罪者杀害他人罪及其未遂罪:死刑或无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2.犯特殊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利用亲属关系强奸等罪及其未遂罪者致他人死亡罪及其未遂罪: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3.犯对残疾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及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及其未遂罪者致他人死亡罪及其未遂罪: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
利用职权等的猥亵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0条) |
利用地位或权势对因业务、雇佣或其他关系受自己保护或监督者的奸淫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依法监护在押人员者对其监护对象的猥亵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猥亵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 |
在公共交通工具、演出·集会场所、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对他人猥亵罪: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为满足性目的的公共场所侵入行为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2条) |
以满足自身性欲为目时,侵入洗手间、澡堂·浴室或发汗室、母乳喂养设施、更衣室等不特定多人使用的公共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被要求离开后仍未离开的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利用通信媒体的淫乱行为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3条) |
以引发或满足自身或他人的性欲为目时,通过电话、邮件、电脑、其他通信媒体向对方传送可能会令人感到羞耻或厌恶的话语、声音、文字、图片、影像或物品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使用相机等拍摄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及第15条) |
1.使用相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设备,在违背拍摄对象意愿的情况下,拍摄可能让人产生性冲动或者令人感到羞耻的人体罪及其未遂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2.散布、销售、租赁、提供或公然展览、上映(以下称“散布等”)1.规定的拍摄物或复制品(包括复制品的复制品,下同)者,或者,即使在上述1.拍摄物拍摄时并未违背拍摄对象意愿(包括亲手拍摄自己的身体),但事后在违背拍摄对象意愿的情况下,散布相应拍摄物或复制品等罪及其未遂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3.以营利为目时,在违背拍摄对象意愿的情况下,利用《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保护信息等的法律》第2条第1项第1号的信息通信网犯2.所述之罪行的罪及其未遂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4.持有、购买、保存或收看1.或2.的拍摄物或复制品罪及其未遂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5.1.~3.的惯犯:在其罪行规定刑罚的基础上最多加重2分之1 |
虚假影像物等的散布等罪及其未遂罪(《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之2及第15条) |
1.对以散布等为目的拍摄人的面部、身体或声音的拍摄物、影像作品或音频作品(以下称“影像物等”),在违背影像物等的对象意愿的情况下,以可能让人产生性冲动或者令人感到羞耻的形态编辑、合成或加工罪及其未遂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2.散布上述编辑物、合成物、加工物(以下称“编辑物等”)或复制品(包括复制品的复制品,下同)等者,或是虽然在进行上述编辑等时并未违背影像物等的对象意愿,但事后在违背拍摄对象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散布等罪及其未遂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及未遂犯处罚 3.以营利为目时,违背拍摄对象意愿,利用信息通信网犯上述罪行的罪及其未遂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4.惯犯:在其罪行规定刑罚的基础上最多加重2分之1 |
利用拍摄物等胁迫、强制罪及其未遂罪 (《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之3及第15条) |
1.利用可能让人产生性冲动或者令人感到羞耻的拍摄物或复制品(包括复制品的复制品)胁迫他人罪及其未遂罪:1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2.因上述胁迫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或被迫做无义务的事情罪及其未遂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未遂犯处罚 3.惯犯:在其罪行规定刑罚的基础上最多加重2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