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等概要
民事诉讼等概要
- 暴行·伤害案件的受害者就治疗费、精神赔偿金与加害者和解未果时,可以提起民事调解、小额案件审判、民事诉讼等,取得治疗费、精神赔偿金等。
※ 受害者和加害者对受害赔偿达成协商时,无需继续进行民事程序。如果受害者收到和解金后继续进行民事程序,可以以协议书为证应对民事程序。
- 在民事调解、小额案件审判、民事诉讼等认定受害者的治疗费、精神赔偿金等的请求权,但加害者未履行时,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的含义
- 民事调解是法官或设立在法院的调解委员会听取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审查有关资料等多个事项后,通过斡旋促成当事人和解,可以通过调解制度简便快速地解决纠纷(《民事调解法》第1条)。
- 民事调解在收到申请后,会立即确定调解日期,大部分调解会在一次调解日期内结束,诉讼费用少于正式判决相关诉讼程序。
民事调解程序
- 民事调解的申请
· 纠纷当事人单方面向法院申请调解或负责审理相应诉讼案件的法官依职权递交调解 ,民事调解开始(《民事调解法》第2条及《民事调解法》第6条)。
· 民事调解申请可以书面或口述形式进行(《民事调解法》第5条)。
- 民事调解日期的通知
· 如果申请民事调解,则向纠纷当事人通知调解日期(《民事调解法》第15条)。
· 纠纷当事人应当在调解日期出席,在调解负责法官面前陈述。但是,有特别事由时,可以在取得调解负责法官许可后,由代理人出席或辅助人陪同出席(《民事调解规则》第6条第1项)。
- 民事调解的成立
·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拟定调解调书,调解成立(《民事调解法》第28条)。
· 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在调解日期未出席,或者和解未果,或者关于认定当事人之间和解内容不当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以职权替代调解(《民事调解法》第30条及第32条)。
民事调解的效力
- 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民事调解具有与裁判上和解同等的效力(《民事调解法》第29条)。
- 收到替代调解决定行管决定文的当事人未在2周内进行异议申请,或者异议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异议申请时,具有与裁判上和解同等的效力(《民事调解法》第34条第4项)。
※ 裁判上和解的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裁判上和解与最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随之产生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权利的“执行力”,未执行调解决定事项时,可将调整决定书作为债务名义申请强制执行(间接强制)后实现权利(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篇)。
- 另一方面,决定不调解(《民事调解法》第26条),或者以调解不成立终结(《民事调解法》第27条),或者对替代调解决定在2周内进行意义申请时(《民事调解法》第34条),视为提起诉讼。这时,进行新的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法》第36条第1项)。
小额案件审判
小额案件审判的概念
- “小额案件审判”是指民事案件属于小额案件时,与对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相比,可以更加简便地提起诉讼或执行诉讼的制度。
小额案件的范围
- 小额案件在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分院的管辖案件中,起诉时的诉讼目的值不超过3千万韩元的金钱、其他代替物,或者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为目的的一审民事案件(《小额案件审判法》第2条第1项、《小额案件审判规则》第1条之2正文)。
小额案件审判的程序
- 小额案件审判的提起
· 想要进行小额案件审判的受害者可以书面或口述的形式提起小额案件审判(《小额案件审判法》第4条及《小额案件审判规则》第3条)。
※ 提起小额案件审判者被称为“原告”,对方被称为“被告”。
- 对被告的履行劝告
· 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劝告被告附加起诉书副本或告诉书藤本等,按原告的请求要旨履行(《小额案件审判法》第5条之3第1项正文)。
· 收到履行劝告的被告如果在2周内进行异议申请,则规定辩论日期进行小额案件审判程序(《小额案件审判法》第5条之4第1项及第3项)。
※ 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异议申请,或者对异议申请的驳回决定已确定,或者撤回异议申请时,履行劝告决定与最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小额案件审判法》第5条之7第1项)。
- 辩论
· 辩论通常进行一次,法官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审讯证人。这时,法官如果认定合理,可以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小额案件审判法》第7条第2项、第10条)。
- 判决的宣告
· 辩论结束后可以立即宣告判决(《小额案件审判法》第11条之2)。
※ 关于小额案件审判程序等的具体内容可查看本网站的“
小额案件裁判”部分。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概念
- 使用和解或调解、小额案件审判等方法也无法得到受害救济的受害者可以最终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程序
- 提交起诉书
· 想要解决纠纷的纠纷当事人须拟定起诉书后提交至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项)。
· 附在起诉书或缴纳的印花额不足《民事诉讼等印花法》第13条第2项各号所规定金额的,法院可以推后受理起诉书,且提交至法院的起诉书被受理后,将起诉书被提交之时视为提诉之时(《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2项及第3项)。
※ 提起民事诉讼者被称为“原告”,对方被称为“被告”。
- 起诉书副本的送达及答辩书的提交
· 起诉书受理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应当在30天内提交答辩书(《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及《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项正文)。
· 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书或提交坦白要旨的答辩书,那么按照原告的请求内容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及第2项)。
· 被告提交以否认请求内容为要旨的答辩书时,进行辩论准备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4项)。
- 辩论准备程序
· 辩论准备程序期间,被告提交答辩书,原告提交反驳预备文件,形成预备文件攻防(《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项)。
· 另外,预备文件及证据的提交和证人申请、查证及鉴定申请等均需在辩论日期前完成证据调查(《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4项)。
- 辩论准备日期
· 通过辩论准备程序完成基本文件攻防,然后由审判长检查记录等,对于有争议,判断在辩论日期前首先完成证据提交的纠纷,可以指定争议整理日期(辩论准备日期)(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项)。
- 辩论日期
· 第一轮辩论日期(集中证据调查日期)根据在争议整理日期整理的结果集中审讯与纠纷有关的原告、被告及双方证人,结束审讯后,自结束之时起短期内宣告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87条)。
民事诉讼的效力
- 在判决中败诉的当事人如果不提起异议,则判决确定。
- 对判决有异议时,可以自判决日起2周内向法院提交抗诉书(《民事诉讼法》第396条及《民事诉讼法》第408条)。
民事诉讼费用
-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
· 诉讼费用包括印花税、送达费、证人及鉴定人等的差旅费、日薪、住宿费等律师报酬等,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民事诉讼法》第98条)。
· 但是,有当事人懈怠遵守日期或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导致诉讼延期等事由时,法院可以让胜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第99条至第102条)。
- 律师报酬计入诉讼费用
· 当事人向诉讼代理律师已经支付或拟支付的报酬(以下称“支付报酬额”)根据诉讼目的的值(主张的值)拟计入报酬的标准(《关于律师报酬计入诉讼费用的规则》附表)相应金额计入诉讼费用。超过认定金额的律师委托费即使在裁判中胜诉,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项、《关于律师报酬计入诉讼费用的规则》第3条第1项)。
· 计算诉讼费用时,即使有多名律师代理诉讼,也视为一名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2项)。
· 对于被告的全部坦白或视为坦白的判决和无辩论判决、履行劝告决定,计入诉讼费用的律师报酬在支付报酬额范围内,是根据诉讼目的的值按《关于律师报酬计入诉讼费用的规则》附表的标准计算所得金额的1/2(《关于律师报酬计入诉讼费用的规则》第5条)。
· 法院认定计入诉讼费用的全部报酬计入诉讼费用明显不合理时,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减额计算(《关于律师报酬计入诉讼费用的规则》第6条第1项)。
· 法院根据诉讼的特性及相关诉讼代理人的选任必要性、当事人实际支出的律师报酬等,认定计入诉讼费用的报酬金额明显较低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上述金额的1/2范围内增额(《关于律师报酬计入诉讼费用的规则》第6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