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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上告
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大法院上告(《刑事诉讼法》第371条)。
※ 越级上告
-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可以不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直接上告大法院(《刑事诉讼法》第372条):
· 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适用法令或法令适用有误
· 原审判决后出现刑罚废止、变更或赦免
- 越级上告提起对该案件的抗诉时,其效力丧失。但是,撤回抗诉或有驳回抗诉的决定时,不丧失效力(《刑事诉讼法》第373条)。
上告事由
- 有下列任一事由时,可以对原审判决提起上告(《刑事诉讼法》第383条条):
· 有违反影响判决的宪法、法律、命令或规则
· 判决后出现刑罚废止、变更或赦免
· 有再审请求事由
· 宣告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的案件有重大事实认知错误且影响判决,或者有明显事由认定量刑严重不合理
上告的提起
- 上告的提起期限及提起方式
· 想要上告者应当自抗诉审判决宣告后7日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上告书(《刑事诉讼法》第374条及第375条)。
※ 上告提起明显违反法律方式或上告权消灭后提起上告时,原审法院可以通过决定驳回上告,对该决定可以即时抗告(《刑事诉讼法》第376条)。
- 上告事由书和答辩书
· 上告人或律师应当自收到法院签发的诉讼记录受理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上告法院提交上告事由书(《刑事诉讼法》第之379第1项前段)。
※ 在教导所或看守所的被告人于提起上告期间向教导所所长、看守所所长或代理职务者提交上告书时,视为在上告提起期限内上告(《刑事诉讼法》第之379第1项后段)。
· 收到提交的上告事由书的大法院应当立即将副本或藤本送达给对方。收到上告事由书的对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向大法院提交答辩书(《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3项、第4项)。
※ 上告人或律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上告事由书时,作为上告法院的大法院通过决定驳回上告。但是,有职权调查事由或抗诉书上记载有抗诉事由时,不驳回上告(《刑事诉讼法》第380条第1项)。
※ 上告书或上告事由书上记载的上告理由明确不属于可以上告事由时,应当通过决定驳回上告(《刑事诉讼法》第380条第2项及第383条)。
上告法院的审判
- 上告法院对上告事由书上包含的事由进行审判。但是,提起上告的事由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即使上告事由书上未包含,也可以依职权审判(《刑事诉讼法》第384条及第383条第1号至第3号):
· 有违反影响判决的宪法、法律、命令或规则
· 判决后出现刑罚废止、变更或赦免
· 有再审请求事由
- 有理由上告时,上告法院通过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刑事诉讼法》第391条)。
- 上告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时,依据其诉讼记录及原审法院、一审法院调查的证据,认定判决充分时,可以对相应案件直接判决(《刑事诉讼法》第396条第1项)。
- 撤销理由不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上告法院通过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或移交至其他同等法院(《刑事诉讼法》第397条):
· 以驳回合法公诉为由向原审法院或一审法院撤销发回原审判决或一审判决
· 以管辖认定违反法律为由向管辖法院移交原审判决或一审判决
· 以认定管辖违反这一事实违反法律为由向原审法院或一审法院撤销发回
· 大法院未撤销原审判决和直接判决
禁止无益变更
- 对于非检察官上告案件的被告人或律师上告案件,法院不得宣告比原审判决刑罚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396条第2项及第3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