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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抗诉
抗诉管辖法院
-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如果是由地方法院单独法官宣告,则可以向地方法院本院合议部抗诉;如果是由地方法院合议部宣告,则可以向高等法院抗诉(《刑事诉讼法》第357条)。
抗诉理由
- 有下列任一事由时,可以对原审判决提起抗诉(《刑事诉讼法》第361条之5):
· 有违反影响判决的宪法、法律、命令或规则
· 判决后出现刑罚废止、变更或赦免
· 管辖或管辖违反认定违反法律
· 判决法院的构成违反法律
· 法律上不得干涉裁判的法官干涉案件审判
· 不能干涉案件审理的法官干涉案件判决
· 违反公审公开相关规定
· 判决未说明理由或理由有矛盾
· 有再审请求事由
· 有事实误认影响判决
· 有认定量刑不合理的事由
抗诉的提起
- 提起抗诉期限及方式
· 想要抗诉者应当自一审判决宣告后7日内向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刑事诉讼法》第358条及第359条)。
※ 抗诉提起明显违反法律方式或抗诉权消灭后提起抗诉时,原审法院通过决定驳回抗诉。原审法院未驳回抗诉时,在抗诉法院驳回。可以对本决定即时抗告(《刑事诉讼法》第360条及第362条)。
※ 法律术语解释
即时抗告:即时抗告是抗告的一种,提起抗告期限限于3天。因为有停止执行的效力,故提起抗告期间或有提起抗告时停止执行原审裁判。
法律认定即时抗告的宗旨是认定停止执行的效力,确保对原审裁判不服的利益,同时将申请期限限制在极短的期限内,防止不合理地长时间停止执行裁判。
- 抗诉事由书和答辩书
· 抗诉人或律师应当自收到法院签发的诉讼记录受理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抗诉法院提交抗诉事由书(《刑事诉讼法》第361条之3第1项前段)。
※ 在教导所或看守所的被告人于提起抗诉期间向教导所所长、看守所所长或代理职务者提交抗诉书时,视为在抗诉提起期限内抗诉(《刑事诉讼法》第361条之3第1项后段)。
· 收到提交的抗诉事由书的抗诉法院应当立即将副本或藤本送达给对方。对方收到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向抗诉法院提交答辩书(《刑事诉讼法》第361条之3第2项、第3项)。
※ 抗诉人或律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抗诉事由书时,抗诉法院可以通过决定驳回抗诉(有职权调查事由或抗诉书上记载有抗诉事由的除外),对该决定可以即时抗告(《刑事诉讼法》第361条之4)。
抗诉法院的审判
- 抗诉法院对包括抗诉理由的事由进行审判,抗诉事由书上未包含关于影响判决的事由时,也可以依职权审判(《刑事诉讼法》第364条第1项、第2项)。
- 抗诉法院认定无抗诉理由时,通过判决驳回抗诉(《刑事诉讼法》第364条第4项)。
- 抗诉法院认定有抗诉理由时,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后重新判决(《刑事诉讼法》第364条第6项)。
禁止无益变更
- 对于非检察官抗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律师抗诉案件,法院不得宣告比原审判决刑罚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3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