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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公审准备
送达公诉书副本及提交意见书
- 有提起公诉时,法院应当最晚在第一次公审日期5天前立即将公诉书副本送达至被告人或律师(《刑事诉讼法》第266条)。
- 被告人或律师应当自收到公诉书副本之日起7天内,向法院提交记载有是否认定公诉事实、对公审准备程序的意见等内容的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2第1项正文)。
- 被告人拒绝陈述时,可以提交记载其主旨的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2第1项但书)。
公审日期的指定
- 公审准备程序完成后,审判长规定公审日期(《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