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审准备
送达公诉书副本及提交意见书
- 有提起公诉时,法院应当最晚在第一次公审日期5天前立即将公诉书副本送达至被告人或律师(《刑事诉讼法》第266条)。
- 被告人或律师应当自收到公诉书副本之日起7天内,向法院提交记载有是否认定公诉事实、对公审准备程序的意见等内容的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2第1项正文)。
- 被告人拒绝陈述时,可以提交记载其主旨的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2第1项但书)。
公审日期的指定
- 公审准备程序完成后,审判长规定公审日期(《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项)。
审理及判决
审理
- 于指定公审日期在公审法庭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项)。
判决
- 判决的宣告在辩论终结之日以无罪或有罪等方法进行,有特别事由时,也可以另行指定宣告日期进行宣告(《刑事诉讼法》第318条之4第1项)。
※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是在非辩论终结日的另行指定宣告日宣告判决。
上诉(抗诉、上告)
上述的提起
- 抗诉和上告合称为“上诉”,原则上应当在自收到判决宣告之日起7天内提起抗诉或上告(《刑事诉讼法》第358条及第374条)。
- 抗诉
· 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向抗诉法院抗诉(《《刑事诉讼法》第357条)。
- 上告
· 不服二审判决时,可以向大法院上告(《刑事诉讼法》第371条)。
上诉的原因
- 抗诉审可以原审判决记载犯罪非事实或量刑过重等事由自由提起抗诉,但在上告审中,非宣告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的案件不得以量刑过重为由上告(《刑事诉讼法》第361条之5及第383条)。
禁止无益变更
- 检察官不上诉,只有被告人上诉时,上诉审法院不得向被告人宣告比原审判决刑罚更重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368条及第396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