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命令的概念
简易命令的概念
- “简易命令”是指无公审程序,依据简易程序处以罚金、罚款或没收等财产刑的地方法院的裁判。简易命令时,可以同时处以追缴和其他附属处分(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检察官的简易命令请求(求简易)
检察官的简易命令请求
- 检察官认定暴行·伤害案件无罚金、罚款或没收刑罚相应公审程序执行简易命令适当时,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形式请求简易命令(《刑事诉讼法》第448条第1项、第449条及第450条)。
- 收到简易命令请求的地方法院认定相应案件不能执行简易命令或执行简易命令不合理时,依据公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450条)。
简易命令的方式及告知
简易命令的方式
- 地方法院认定检察官的简易命令请求时,自有请求之日起14天内执行简易命令(《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且在简易命令中标明,可以自收到犯罪事实、适用法令、主刑、附属处分和简易命令的告知之日起7天内请求正式审判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451条)。
简易命令的告知
- 简易命令在判决书送达至检察官和被告人后视为被告知(《刑事诉讼法》第452条)。
简易命令的效力
效力
- 简易命令在超过正式审判的请求期限,或者撤回正式审判请求的决定已确定,或者驳回正式审判请求的决定已确定时,与最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刑事诉讼法》第4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