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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被告人的羁押
羁押起诉
- “羁押起诉”是指检察官对在羁押状态下的嫌疑人提起公诉,被羁押起诉的被告人以在看守所等地拘引或拘禁的状态接受法院裁判。
羁押事由
- 有适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犯罪且有下列任一事由时,法院可以羁押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项):
· 被告人没有一定住所
· 被告人有可能销毁证据
· 被告人逃跑或有可能逃跑
- 法院审查羁押事由时,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再犯的风险性、受害者及重要证人等的危害可能性等(《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项)。
- 对于最多不超过50万韩元的罚金、拘留或罚款相应案件,除嫌疑人没有一定住所的情况外,不得羁押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3项)。
羁押的方法
- 羁押令的签发及执行
· 法院如果想羁押被告人,应当签发羁押令(《刑事诉讼法》第73条)。
· 羁押令根据检察官的指挥,由司法警察官吏执行。但是,经判断有紧急需要时,可以由审判长、授权法官或受托法官指挥执行该羁押令(《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项)。
※ 对在教导所或看守所的被告人签发的羁押令,在检察官的指挥下由教导官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项)。
· 执行羁押令时,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羁押令并交付复印件,然后快速将嫌疑人押解至指定法院、其他场所(《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项)。
※ 执行羁押令者未携带羁押令,但需要紧急执行时,可以在告知对被告人的公诉事实要旨和已经签发羁押令后执行,完成执行后应当快速出示羁押令并交付复印件(《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项、第4项)。
· 如果要羁押被告人,除被告人逃跑的情况外,应当告知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要旨、羁押的原因和可以选任律师,给其申辩机会后羁押(《刑事诉讼法》第72条)。
- 羁押的通知等
· 羁押被告人时,有律师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案件名称、羁押日起时间及场所、犯罪事实的要旨、羁押的原因和可以选任律师的宗旨;没有律师时,则将上述内容告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的律师选人权人中被告人指定者(《刑事诉讼法》第87条)。
· 羁押被告人时,应当立即告知公诉事实的要旨和可以选任律师(《刑事诉讼法》第88条)。
※ 但是,羁押时告知公诉事实的要旨和可以选任律师并不意味其可以在事后作为审理程序相关规定,因违反这一规定而对羁押令的效力造成影响(大法院2000. 11. 10.2000mo134决定)。
- 羁押期限
· 原则上,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2个月。但是,特别需要继续羁押时,可按每个审级2个月单位更新2次决定。但是,上诉审需要调查被告人或律师申请的证据、提交补充上诉理由的书面文件等追加审理的不得已情况下,可以更新3次(《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项、第2项)。
· 公审程序终止期限及提起公诉前的逮捕、拘引、拘禁期间不算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项)。
羁押的取消等
- 无羁押事由或羁押事由消灭时,法院依职权或检察官、被告人、律师和律师选任权人的请求通过决定取消羁押(《刑事诉讼法》第93条)。
- 法院有适当事由时,可以听取检察官的意见,通过决定将被羁押的被告人委托给亲属、保护团体、其他适当人员,或者限定被告人的住所后停止执行羁押。但是,经判断有紧急需要时,可以不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