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羁押
羁押起诉
- “羁押起诉”是指检察官对在羁押状态下的嫌疑人提起公诉,被羁押起诉的被告人以在看守所等地拘引或拘禁的状态接受法院裁判。
羁押事由
- 有适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犯罪且有下列任一事由时,法院可以羁押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项):
· 被告人没有一定住所
· 被告人有可能销毁证据
· 被告人逃跑或有可能逃跑
- 法院审查羁押事由时,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再犯的风险性、受害者及重要证人等的危害可能性等(《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项)。
- 对于最多不超过50万韩元的罚金、拘留或罚款相应案件,除嫌疑人没有一定住所的情况外,不得羁押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3项)。
羁押的方法
- 羁押令的签发及执行
· 法院如果想羁押被告人,应当签发羁押令(《刑事诉讼法》第73条)。
· 羁押令根据检察官的指挥,由司法警察官吏执行。但是,经判断有紧急需要时,可以由审判长、授权法官或受托法官指挥执行该羁押令(《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项)。
※ 对在教导所或看守所的被告人签发的羁押令,在检察官的指挥下由教导官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项)。
· 执行羁押令时,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羁押令并交付复印件,然后快速将嫌疑人押解至指定法院、其他场所(《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项)。
※ 执行羁押令者未携带羁押令,但需要紧急执行时,可以在告知对被告人的公诉事实要旨和已经签发羁押令后执行,完成执行后应当快速出示羁押令并交付复印件(《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项、第4项)。
· 如果要羁押被告人,除被告人逃跑的情况外,应当告知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要旨、羁押的原因和可以选任律师,给其申辩机会后羁押(《刑事诉讼法》第72条)。
- 羁押的通知等
· 羁押被告人时,有律师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案件名称、羁押日起时间及场所、犯罪事实的要旨、羁押的原因和可以选任律师的宗旨;没有律师时,则将上述内容告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的律师选人权人中被告人指定者(《刑事诉讼法》第87条)。
· 羁押被告人时,应当立即告知公诉事实的要旨和可以选任律师(《刑事诉讼法》第88条)。
- 羁押期限
· 原则上,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2个月。但是,特别需要继续羁押时,可按每个审级2个月单位更新2次决定。但是,上诉审需要调查被告人或律师申请的证据、提交补充上诉理由的书面文件等追加审理的不得已情况下,可以更新3次(《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项、第2项)。
· 公审程序终止期限及提起公诉前的逮捕、拘引、拘禁期间不算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项)。
羁押的取消等
- 无羁押事由或羁押事由消灭时,法院依职权或检察官、被告人、律师和律师选任权人的请求通过决定取消羁押(《刑事诉讼法》第93条)。
- 法院有适当事由时,可以听取检察官的意见,通过决定将被羁押的被告人委托给亲属、保护团体、其他适当人员,或者限定被告人的住所后停止执行羁押。但是,经判断有紧急需要时,可以不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项)。
被告人的未决拘禁日数的计入
拘禁日数的合计
- 有期徒刑期限包括作为被告人在宣判前的羁押期限(《刑法》第57条第1项)。
- 拘禁日数的1日以有期徒刑、监禁、罚金或罚款有关扣押或拘留期限的1日计算(《刑法》第57条第2项)。
保释制度
保释制度的概念
- “保释制度”是指以缴纳一定保证金为条件终止执行羁押,释放被羁押被告人的制度(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保释的请求
-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被羁押被告人的保释(《刑事诉讼法》第94条):
· 被告人
· 被告人的律师
· 法定代理人
· 配偶
· 直系亲属
· 兄弟姐妹
· 家属
· 同居人
· 雇主
保释许可事由
- 除下列任一情形外,法院应当批准保释申请(《刑事诉讼法》第95条):
· 被告人犯与死刑、无期徒刑或长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相当的罪行
· 被告人犯与累犯或惯犯相当的罪行
· 有充分理由怀疑被告人销毁罪证或可能销毁罪证
· 有充分理由怀疑被告人逃跑或可能逃跑
· 被告人的住所不明确
· 有充分理由怀疑被告人对受害者、认定知晓相应案件裁判所需事实者或其亲属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施加伤害或可能施加伤害
- 但是,即使有上述情形,法院认为有适当理由时,可以依职权或保释申请权人的请求通过决定批准保释(《刑事诉讼法》第96条)。
保释的条件
- 法院批准保释时,应当在所需的相当范围内规定下列条件中一个以上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98条):
· 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场所出席,提交承诺不会销毁证据的誓约书
· 提交承诺缴纳相当于法院规定的保证金的金额的议定书
· 将住所限定为法院指定的场所,有必要对其进行变更时,接受征得法院许可等防止逃跑的措施
· 不会做出对受害者、认定知晓相应案件裁判所需事实者或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施加伤害的行为,不靠近其住所、职场等附近
· 提交除被告人以外者拟定的出席保证书
· 承诺没有法院的许可不会出境
· 以法院指定的方法供托恢复受害者权利所需资金或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
· 被告人或法院指定者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 履行其他为保证被告人出席而由法院规定的合理条件
- 法院规定保释条件时考虑如下事项(《刑事诉讼法》第99条):
· 犯罪的性质及罪状
· 证据的证明力
· 被告人的前科、性格、环境及资产
· 对被害者的赔偿等犯罪后情况相关事项
保释的执行
- 未履行下列保释条件时不能执行保释许可决定,法院认定有必要时,也可以在履行后确定其他条件以执行保释许可(《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项):
· 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场所出席,提交承诺不会销毁证据的誓约书
· 提交承诺缴纳相当于法院规定的保证金的金额的议定书
· 提交除被告人以外者拟定的出席保证书
· 以法院指定的方法供托恢复受害者权利所需资金或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
· 被告人或法院指定者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 法院可以允许除保释请求人以外者缴纳保证金,允许以除有价证券或被告人以外者提交的记载随时缴纳保证金额的保证书替换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项至第4项)。
- 法院可以在依照保释许可决定释放的被告人需要遵守保释条件的范围内,要求公共行政机关或其他公私团体采取适当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5项)。
保释条件的变更及取消
- 法院依职权或保释请求权人的申请,可以通过决定在变更百高人的保释条件期间或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相应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项)。
- 被保释的被告人做出下列任一行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检察官的请求,通过决定取消保释(《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项正文):
· 逃跑
· 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逃跑或销毁罪证
· 收到传唤但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未出席
· 有充分理由怀疑对受害者、认定知晓相应案件裁判所需事实者或其亲属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施加伤害或认定其可能会施加伤害
· 违反法院规定的条件
※ 被告人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违反保释条件时,法院可以通过决定向被告人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或20天以内的监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3项)。被告人可以对这一决定即时抗告(《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4项)。
- 取消保释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检察官的请求,通过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或担保(《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项)。
- 以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为条件释放的被告人收到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刑罚宣告,其判决确定后为执行而收到传唤,却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未出席或逃跑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检察官的请求,通过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或担保(《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项)。
保释的效力丧失
- 羁押令的效力消灭时,保释条件也立即丧失效力。如果羁押或保释取消或者羁押令的效力消灭,则应当在自请求未没收的保证金或担保之日起7天内归还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及第104条之2第1项)。
※ “保释”和“停止羁押执行”的区别
“停止羁押执行”是指法院有适当理由通过决定将被羁押的被告人委托给亲属、保护团体、其他适当人员,或者限定被告人的住所后停止执行羁押(《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在“不以保证金为条件,且以职权行使”这一点上有别于保释制度。
(来源: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