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嫌疑人等的搜查基本原则
对嫌疑人等的搜查
- 对嫌疑人的搜查原则上采用不羁押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
- 搜查机关应当尊重嫌疑人或其他人的人权,对搜查过程中知晓的秘密严格保密,避免妨碍搜查的事情发生(《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
拒绝陈述权(沉默权)等的告知
拒绝陈述权的概念
- “拒绝陈述权”是指可以对提问或审讯拒绝陈述的权利。嫌疑人可以对搜查机关的提问或审问行使拒绝陈述权(参照《大韩民国宪法》第12条第2项及《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第1项)。
拒绝陈述权等的告知
- 搜查机关在审问嫌疑人前应当告知其下列事项(《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第1项):
· 可以不进行一切陈述或对个别问题不进行陈述
· 即使不陈述也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
· 放弃拒绝陈述权后进行的陈述可能被法院用作有罪证据
· 接受审讯时,可以让律师参与等获得律师的帮助
律师的选任
律师选任权
- 嫌疑人、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0条)。
※ 原则上,辩护人应当在律师中选任(《刑事诉讼法》第31条)。
律师参与嫌疑人审讯等
- 有嫌疑人或其律师、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申请时,除有因律师的参与会妨碍审讯或泄露搜查机密等合理事由外,司法警察官吏应当让律师参与对嫌疑人的审讯(《警察搜查规则》第12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