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处分的种类及内容
什么是“不起诉处分”?
- “不起诉处分”是指检察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不起诉处分的种类包括暂缓起诉、无嫌疑、罪名不成立、无公诉权、驳回等(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暂缓起诉
- 检察官认定案件的嫌疑事实,但参酌下列事项时,可以在不必要提起公诉的情况下下达“暂缓起诉”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1号及《刑法》第51条):
· 犯人的年龄、品行、智力和环境
· 与受害者的关系
· 犯罪的动机、手段和结果
· 犯罪后的情况
- 检察官对案件下达暂缓起诉处分时,除轻微案件外,应当严重训诫嫌疑人,令其签署决心改过自新的誓约书(《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1条第1项)。
- 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嫌疑人下达“附教导条件暂缓起诉”处分时,采取教导保护所需措施(《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1条第3项)。
无嫌疑
- 无嫌疑(不认定犯罪)
· 检察官认定案件的嫌疑事实不构成犯罪或不认定为犯罪时,下达“无嫌疑(不认定犯罪)”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2号ga目)。
- 无嫌疑(证据不足)
· 检察官认定没有值得认定案件嫌疑事实的充分证据时,下达“无嫌疑(证据不足)”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2号na目)。
- 检察官对告诉或告发案件下达“无嫌疑”处分时,对告诉人或告发人是否有诬告嫌疑做出判断(《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0条)。
罪名不成立
- 检察官认证案件的嫌疑事实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但有法律上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不构成犯罪时,下达“罪名不成立”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3号)。
无公诉权
- 检察官在案件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下达“无公诉权”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4号):
· 有法院的最终判决
· 已执行通告处分
· 《少年法》《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或《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规定的保护处分(保护处分取消,移交至检察机关的情况除外)已确定
· 有赦免
· 公诉时效完成
· 犯罪后因法令改废而刑罚废止
· 刑罚被依法免除
· 没有对嫌疑人的裁判权
· 已经对同一案件提起公诉(但是,发现其他重要证据时可以起诉)
· 曾对同一案件提起过公诉,但相应公诉被取消(但是,发现其他重要证据时可以起诉)
· 对亲告罪及应当有公务员的告发才能论罪无告诉或告发,或者其告诉或告发无效或被取消时,
· 对反意思不罚罪,有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或撤回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
· 嫌疑人死亡或嫌疑人的法人不存续
驳回
- 检察官在案件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下达驳回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5号):
· 对告诉或告发案件,依告诉人或告发人的陈述、告诉书或告发书有明确“无嫌疑”或“罪名不成立”处分事由
· 告诉或告发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及第235条)
· 对撤回过一次的告诉案件再次提起告诉撤回(《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项)
· 同一案件有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但是,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告诉人或告发人申辩其事由时,不作驳回处分)
· 非告诉权人者提起告诉
· 提交告诉或告发书后,因告诉人或告发人不服从出席要求或所在地不明而无法听取告诉或告发事实相关陈述
· 对告诉或告发案件,依案件的轻重及原委、告诉人及告发人和被告诉人及被告发人的关系等,被告诉人及被告发人的责任轻微,搜查和追诉的公共利益没有或极少,不认定有搜查必要性
· 告发真伪不明确的舆论报道或网络等信息通信网的帖子、匿名举报、告发内容和来自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传闻或谣传,或者仅以告发人的推测为根据进行告发等,缺乏值得开始搜查的具体事由或情节
不起诉处分的通知等
不起诉处分的通知
- 检察官对案件下达不起诉处分时,应当以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相应方法通知嫌疑人案件编号、处分结果等,7天内通知告诉人或告发人不起诉处分的要旨(《刑事诉讼法》第258条及《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2条第1项正文)。
· 但是,嫌疑人要求书面通知或考虑其他条件等时,如果判断需要书面通知,应当以嫌疑案件书面形式(嫌疑案件处分结果通知书)通知(《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2条第1项但书及第127条格式)。
不起诉处分理由的告知
- 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有告诉人或告发人的请求时,7天内以书面形式(不起诉理由通知书)向提出相应请求的告诉人或告发人说明该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及《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2条第3项)。
对不起诉处分的告诉权人的裁定申请
裁定申请的概念
- “裁定申请”是指提起告诉者收到检察官不提起公诉的通知时,向该检察官所属地方检察厅所在地管辖高等法院申请决定不起诉公诉是否妥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检察厅法》规定的抗告前置
- 告诉权人如果要进行裁定申请,除下列任一情形外,应当经《检察厅法》第10条规定的抗告程序后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项):
· 抗告以后实施再起诉搜查,再次收到不提起公诉通知
· 申请抗告后,未施行对抗告的处分且经过3个月
· 检察官在公诉时效期满30日前未提起公诉
- 《检察厅法》第10条规定的抗告
· 对检察官不起诉嫌疑人处分不服的告诉人可以自收到检察官处分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经该检察官所属地方检察厅或支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提起抗告。这时,相应地方检察厅或支厅的检察官如果认定抗告合理,则更正其处分(《检察厅法》第10条第1项及第4项)。
· 管辖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如果认定抗告合理,可以促使所属检察官直接更正地方检察厅或支厅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这时,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视为以地方检察厅或支厅的检察官的身份执行公务(《检察厅法》第10条第2项)。
裁定申请期限及方法
- 收到管辖高等检察厅对不起诉处分抗告的驳回决定的告诉人应当在下列事由规定的申请日期向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或支厅厅长提交记载有裁定申请对象案件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等有理由申请裁定的事由的裁定申请书(《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3项及第4项):
· 自收到抗告的驳回决定之日起10天内
· 自抗告以后实施再起诉搜查,再次收到不提起公诉通知之日起10天内
· 自申请抗告后,未施行对抗告的处分经过3个月之日起10天内
· 检察官在公诉时效期满30日前未提起公诉时,截至公诉时效期满前一天
裁定申请书的寄送
- 因对不起诉处分抗告的驳回而收到裁定申请书的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或支厅厅长自收到裁定申请书之日起7天内,经管辖高等检察厅向管辖高等法院寄送裁定申请书、意见书、搜查相关材料及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正文)。
- 但是,除驳回不起诉处分抗告的情况外,如果认定有理由申请抗告,则应当立即提起公诉;如果认定没有理由申请,则应当在30天内向管辖高等法院寄送裁定申请书(《刑事诉讼法》第261条但书)。
法院的审理及决定
- 法院收到裁定申请书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通知嫌疑人该事实,3个月内决定驳回申请或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项及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