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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不起诉处分的种类及内容
什么是“不起诉处分”?
- “不起诉处分”是指检察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不起诉处分的种类包括暂缓起诉、无嫌疑、罪名不成立、无公诉权、驳回等(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暂缓起诉
- 检察官认定案件的嫌疑事实,但参酌下列事项时,可以在不必要提起公诉的情况下下达“暂缓起诉”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1号及《刑法》第51条):
· 犯人的年龄、品行、智力和环境
· 与受害者的关系
· 犯罪的动机、手段和结果
· 犯罪后的情况
- 检察官对案件下达暂缓起诉处分时,除轻微案件外,应当严重训诫嫌疑人,令其签署决心改过自新的誓约书(《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1条第1项)。
- 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嫌疑人下达“附教导条件暂缓起诉”处分时,采取教导保护所需措施(《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1条第3项)。
无嫌疑
- 无嫌疑(不认定犯罪)
· 检察官认定案件的嫌疑事实不构成犯罪或不认定为犯罪时,下达“无嫌疑(不认定犯罪)”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2号ga目)。
- 无嫌疑(证据不足)
· 检察官认定没有值得认定案件嫌疑事实的充分证据时,下达“无嫌疑(证据不足)”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2号na目)。
- 检察官对告诉或告发案件下达“无嫌疑”处分时,对告诉人或告发人是否有诬告嫌疑做出判断(《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70条)。
罪名不成立
- 检察官认证案件的嫌疑事实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但有法律上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不构成犯罪时,下达“罪名不成立”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3号)。
无公诉权
- 检察官在案件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下达“无公诉权”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4号):
· 有法院的最终判决
· 已执行通告处分
· 《少年法》《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的处罚的法律》或《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法》规定的保护处分(保护处分取消,移交至检察机关的情况除外)已确定
· 有赦免
· 公诉时效完成
· 犯罪后因法令改废而刑罚废止
· 刑罚被依法免除
· 没有对嫌疑人的裁判权
· 已经对同一案件提起公诉(但是,发现其他重要证据时可以起诉)
· 曾对同一案件提起过公诉,但相应公诉被取消(但是,发现其他重要证据时可以起诉)
· 对亲告罪及应当有公务员的告发才能论罪无告诉或告发,或者其告诉或告发无效或被取消时,
· 对反意思不罚罪,有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或撤回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
· 嫌疑人死亡或嫌疑人的法人不存续
驳回
- 检察官在案件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下达驳回处分(《检察案件事务规则》第69条第3项第5号):
· 对告诉或告发案件,依告诉人或告发人的陈述、告诉书或告发书有明确“无嫌疑”或“罪名不成立”处分事由
· 告诉或告发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及第235条)
· 对撤回过一次的告诉案件再次提起告诉撤回(《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项)
· 同一案件有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但是,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告诉人或告发人申辩其事由时,不作驳回处分)
· 非告诉权人者提起告诉
· 提交告诉或告发书后,因告诉人或告发人不服从出席要求或所在地不明而无法听取告诉或告发事实相关陈述
· 对告诉或告发案件,依案件的轻重及原委、告诉人及告发人和被告诉人及被告发人的关系等,被告诉人及被告发人的责任轻微,搜查和追诉的公共利益没有或极少,不认定有搜查必要性
· 告发真伪不明确的舆论报道或网络等信息通信网的帖子、匿名举报、告发内容和来自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传闻或谣传,或者仅以告发人的推测为根据进行告发等,缺乏值得开始搜查的具体事由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