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合法性审查
羁押合法性审查的概念
- “羁押合法性审查”是指由法院审查对嫌疑人的羁押是否适当。认定羁押违法或不当时,法院将下令释放被羁押的嫌疑人(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羁押合法性审查的请求
- 被羁押的嫌疑人或其律师、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或家属、同居人或雇主可以向管辖法院请求嫌疑人的羁押合法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第1项)。
- 羁押嫌疑人的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应当告知嫌疑人和羁押合法性审查请求权人中嫌疑人指定者可以请求羁押合法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第2项)。
法院的决定
- 收到羁押合法性审查请求的法院自受理申请书之时起48小时内审讯被羁押的嫌疑人,调查搜查相关材料和证据,认定其请求没有根据时,通过决定驳回其请求;认定合理时,通过决定命令释放被羁押的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第4项)。
※ 请求羁押合法性审查后有对嫌疑人提起的公诉时,遵循上述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第4项)。
- 羁押合法性审查请求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法院可以在没有审讯的情况下通过决定驳回请求(《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第3项):
· 非请求权人请求或对签发同一羁押令再次请求者
· 明确共犯或共同嫌疑人是以妨碍搜查为目的进行顺次请求时
- 不得对上述法院决定抗告(《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第8项)。
- 被羁押的嫌疑人没有律师时,法院依职权选定国选律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第10项)。
再羁押的限制
- 除依照法院的羁押合法性审查决定被释放的嫌疑人逃跑或销毁犯罪证据的情况外,不得对同一犯罪事实再次羁押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3第1项)。
- 对以缴纳保证金为条件释放的嫌疑人,除有如下任一事由的情形外,不得对同一犯罪事实再次羁押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3第2项):
· 逃跑
· 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逃跑或销毁犯罪证据
· 收到出席要求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席
· 违反住所的限制、其他法院规定的条件
嫌疑人的审讯
拒绝陈述权及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告知
-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在审讯嫌疑人前应当告知其下列事项(《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第1项):
· 可以不进行一切陈述或对个别问题不进行陈述
· 即使不陈述也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
· 放弃拒绝陈述权后进行的陈述可能被法院用作有罪证据
· 接受审讯时,可以让律师参与等获得律师的帮助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嫌疑人审讯
-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对嫌疑人审讯关于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必要事项,应当给予嫌疑人陈述有利事实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 检察官审讯嫌疑人时,应当有检察厅搜查官或者书记官或记录员在场。司法警察官审讯嫌疑人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官吏在场(《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 嫌疑人的陈述记录于嫌疑人审讯记录(《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1项),提前告知嫌疑人录像事实后可以录像。这时,应当以视频形式完整录制调查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及客观情况(《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2第1项)。
- 嫌疑人审讯时可以与相关证人对质(《刑事诉讼法》第245条),或者由专门搜查咨询委员参与提出基于专业知识的说明或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