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羁押搜查的原则
不羁押搜查
- 对嫌疑人的搜查原则上采用不羁押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
嫌疑人的羁押事由
羁押事由
- 有适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犯罪且有下列任一事由时,检察官可以向管辖地方法院法官请求,在取得羁押令后羁押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项正文及第70条第1项):
· 嫌疑人没有一定住所
· 嫌疑人有可能销毁证据
· 嫌疑人逃跑或有可能逃跑
对嫌疑人的羁押令的请求
羁押方法
- 司法警察官可以向检察官申请羁押令,经检察官请求,取得管辖地方法院法官签发的羁押令后羁押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项正文)。
- 但是,对于最高5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拘留或罚款对应的犯罪,仅限于嫌疑人没有一定住所时可以取得羁押令(《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项但书)。
对嫌疑人的羁押令的请求
- 检察官向地方法院法官提交可以证明羁押必要性的资料,同时请求羁押令。地方法院法官完成如下“羁押前嫌疑人审问(令状实质审查)”程序后,认定检察官的请求合理时,签发羁押令(《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项及第4项)。
羁押前嫌疑人审讯(令状实质审查)
羁押前嫌疑人审讯(令状实质审查)
- 对于被逮捕的嫌疑人,收到羁押令请求的地方法院法官如果无特别事由,应当最晚在请求羁押令之日的次日审讯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2第1项)。
- 对于被逮捕的嫌疑人以外的嫌疑人,收到羁押令请求的地方法院法官在有适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犯罪时,除嫌疑人因逃跑等事由而无法进行审讯的情况外,应当为拘引而签发羁押令并在拘引嫌疑人后进行审讯(《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2第2项)。
对嫌疑人的羁押令执行
对嫌疑人的羁押令执行
- 羁押令依检察官的指挥,由司法警察官吏快速准确执行。执行羁押令时,应当向嫌疑人出示羁押令并交付复印件,然后快速将嫌疑人押解至指定法院、其他场所(《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项正文及第85条第1项)。
- 需要快速执行时,可以由审判长、授权法官或受托法官指挥执行该羁押令,司法警察官吏对此立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项但书)。
对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司法警察官的羁押期限
- 司法警察官羁押嫌疑人时,应当在10天内将嫌疑人押解至检察官,如果超过该期限,应当释放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检察官的羁押期限
- 检察官应当自羁押嫌疑人或收到司法警察官押解的嫌疑人之日起10天内提起公诉,如果超过该期限,应当释放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 但是,得到法官许可时,可以在10天以内的范围内延长一次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 法律术语解释
押解:指将限制身体自由者强行带到特定场所。
(来源: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