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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告诉
告诉的概念
- “告诉”是指告诉权人向搜查机关申报犯罪事实,请求处罚加害者的意思表示(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告诉权人
- 在暴行·伤害案件中,属于下列任一情形者可以向搜查机关提起告诉:
· 受害者(《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 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项)
· 受害者死亡时,受害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项)
· 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是嫌疑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亲属是嫌疑人时,受害者的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26条)
- 可以由代理人提起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36条)。
告诉的程序
- 告诉应当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交告诉书,或者在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面前口述。这时,司法警察官收到告诉时,应当快速开展调查,向检察官寄送有关材料和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及第238条)。
- 这时,可以一并提交受暴行·伤害的证明资料及诊断书等。
※ “司法警察官”是指警务官、总警、警正、警监、警卫。“司法警察吏”是指警查、警长、巡警(《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项及第2项)。
※ 如果要确认告诉(告发)书拟定示例,请点击[这里]
※ 双方告诉的概念
暴行·伤害案件的加害者非引起暴行·伤害原因者,而是施加暴行·伤害者,故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者。这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互相对对方提起告诉。这被称为“双方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