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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搜查的开始
搜查的开始
- 搜查开始的征兆包括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告发(《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自首(《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申报(《犯罪搜查规则》第47条)、认知(《警察搜查规则》第18条)等。
- 检察官认为有犯罪嫌疑时,应当对犯人、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 “司法警察官”是指警务官、总警、警正、警监、警卫。“司法警察吏”是指警查、警长、巡警(《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项及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