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开始
搜查的开始
- 搜查开始的征兆包括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告发(《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自首(《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申报(《犯罪搜查规则》第47条)、认知(《警察搜查规则》第18条)等。
- 检察官认为有犯罪嫌疑时,应当对犯人、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 “司法警察官”是指警务官、总警、警正、警监、警卫。“司法警察吏”是指警查、警长、巡警(《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项及第2项)。
嫌疑人的逮捕、羁押
嫌疑人的逮捕
- 有适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犯罪,且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搜查机关的出席要求或担心其拒绝时,检察官可以向管辖地方法院法官请求,在取得逮捕令后逮捕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1项)。
- 司法警察官可以向检察官申请,经检察官请求取得管辖地方法院法官的逮捕令后,逮捕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1项)。
嫌疑人的羁押
- 有适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犯罪且有下列任一事由时,检察官可以向管辖地方法院法官请求,在取得羁押令后羁押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项及第70条第1项):
· 被告人没有一定住所
· 被告人有可能销毁证据
· 被告人逃跑或有可能逃跑
- 司法警察官可以向检察官申请,经检察官请求取得管辖地方法院法官签发的羁押令后羁押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项)。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 司法警察官搜查包括告诉、告发案件的犯罪时,如果认定有犯罪嫌疑,应当立即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并向检察官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5第1号)。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 检察官决定是否对有关案件提起公诉,向法院提交公诉书视为提起公诉,搜查程序随之终止(《刑事诉讼法》第246条及第254条)。
※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的公诉时效期限期满时,因国家追诉权消灭,故不得处罚。
远离酒暴,营造安全社会
加强酒暴管制
- 一直以来,韩国对待酒的容忍度极高,并且有应该宽恕醉酒暴力的错误认知。这种社会风气不断加重醉酒暴力,受害程度也是愈发严重。对此,警察厅承诺,在2012年6月20日之10月31日约4个月的时间里,为保障百姓生活稳定,铲除包括酒暴在内的五大暴力(组织暴力、醉酒暴力、勒索暴力、性暴力、校园暴力),集中“营造远离暴力的安全社会”。
酒暴的概念
- “酒暴”是忠清北道地方警察厅厅长在专利厅进行商标注册(注册编号:40090705400000)的术语,指在醉酒状态下习惯性地在商业区、住宅区等对附近居民等善良百姓施加暴力和胁迫的社会危险犯。
酒暴稽查班的构成
- 据警察厅统计,全韩国249个警察署中共设立有182个酒暴搜查专责组,为酒暴检举投入警力共计843名。
加强酒暴管制的原因
- 之所以加强对酒暴的管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年因醉酒暴力浪费的社会费用高达8万8千亿韩元,部分城区公园或野山等日常生活周边地区频繁发生醉酒暴力案件,严重扰乱了百姓的生活。另外,有指责称,大众对饮酒的高容忍文化和对轻微暴力的宽容认知是造成如今严重浪费警力、引发大量重罪犯的罪魁祸首。
酒暴处罚的根据
- 酒暴处罚根据法令
· 依据《刑法》对饮酒状态下的暴行、尊亲属暴行、暴行致伤、特殊暴行致伤、尊亲属暴行致伤、暴行致死、特殊暴行致死、尊亲属暴行致死、暴行惯犯、尊亲属暴行惯犯、特殊暴行惯犯、特殊暴行、特殊尊亲属暴行等进行处罚。
· 依据《关于暴力行为等处罚的法律》对饮酒状态下的共同暴行、共同尊亲属暴行、暴行惯犯、尊亲属暴行惯犯、暴行累犯、尊亲属暴行累犯、特殊暴行累犯、特殊暴行惯犯、特殊暴行、特殊尊亲属暴行、特殊尊亲属暴行惯犯、特殊尊亲属暴行累犯等处以力度强于《刑法》规定刑罚的处罚。
· 依据《关于暴力行为等处罚的法律》对饮酒状态下的报复性暴行、驾驶员暴行、驾驶员暴行致伤、驾驶员暴行致死、报复性暴行致死等处以力度强于《刑法》规定刑罚的处罚。
· 对于醉酒暴力,无论是故意犯案,还是因预见执行犯罪或为犯罪后制造免责事由而恣意饮酒,或者因药物导致处于醉酒状态时,与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心神微弱状态无关,都将其视为一般加重因素。
· 即使不属于上述情况,犯罪时未处于心神微弱状态时,不将其视为减刑因素。
为酒暴回归社会所作努力
- 本次管制期间,警察重点对在零售商户及急诊室等公共设施的习惯性醉酒暴力进行管制、处罚。同时,为了习惯性醉酒者能够健全地回归社会,各警察厅计划与地方医院签订MOU,为此类人群提供酒精咨询及医院治疗。
· 首尔地方警察厅与首尔市医院会签订MOU,与首尔市所属医院开设热线,与警方分享黑帮受害申报现状等资料,选定合作医院,向有康复意志者提供诊疗费减免等优惠。
- 警察厅还表示,将向申报或举报人提供最高5000万韩元的申报补偿金,并严格保护个人秘密和身份信息。铲除酒暴行动不仅需要警察的努力,还需要舆论和全体国民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