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刑罚时效
刑罚时效的效果
- 就被判刑(死刑除外)者,时效完成后可免除执行其刑罚(《刑法》第77条)。
刑罚时效的期限
- 在宣告刑罚的裁判确定后未被执行刑罚,各类刑罚经过下列相应期限后,刑罚的时效完成(《刑法》第78条):
· 无期徒刑或无期监禁:20年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15年
· 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者10年以上资格停止:10年
· 不满3年的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者5年以上的资格停止:7年
· 不满5年的资格停止、罚金、没收或追缴:5年
· 拘留或罚款:1年
刑罚时效的停止
- 徒刑、监禁及拘留的,刑罚时效在逮捕受刑者之时;罚金、罚款、没收及追缴的,则在开始强制处分之时被中断(《刑法》第80条)。
※ 这时,只停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已经经过一段时期,则在已经执行的期限基础上继续进行时效。
- 在刑罚确定后,未被执行该刑罚者以免除执行刑罚为目的在境外期间,时效不进行(《刑法》第79条第2项)。
刑罚时效的中断
- 死刑、有期徒刑、监禁及拘留的刑罚时效因服刑者被逮捕而中断,罚金、罚款、没收及追缴的刑罚时效因开始强制处分而中断(《刑法》第80条)。
※ 刑罚时效中断后,已经执行的时效期限失去效力,下一次重新进行时效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时效
“公诉时效”是指公诉时效期限期满时,消灭国家追诉权的制度。
※ 公诉时效消灭国家追诉权,与消灭刑罚权的刑罚时效不同(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公诉时效期限
- 各类刑罚经过下列相应期限后,公诉时效完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
· 死刑对应的犯罪:25年
· 无期徒刑或无期监禁对应的犯罪:15年
· 长期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监禁对应的犯罪:10年
· 长期不满10年的有期徒刑或监禁对应的犯罪:7年
· 长期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监禁,或者长期10年以上的资格停止或罚金对应的犯罪:5年
· 长期5年以上的资格停止对应的犯罪:3年
· 长期不满5年的资格停止、拘留、罚款或没收对应的犯罪:1年
- 提起公诉的犯罪未最终判决,自提起公诉之日起经过25年时,视为公诉时效完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
- 2个以上的刑罚并罚或2个以上的刑罚之一犯罪情节过于严重时,对其中刑罚较重的相应犯罪规定公诉时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50条)。
- 依据《刑法》加重或减轻刑罚时,对加重或减轻前的刑罚对应的犯罪规定公诉时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公诉时效的起算点
- 公诉时效自犯罪行为终止时起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项)。
- 对于共犯,自最终行为终止时起计算对所有共犯的公诉时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项)。
公诉时效的停止和效力
- 提起公诉后,公诉时效进行停止,自公诉驳回或违反管辖裁判确定之日起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项)。
- 共犯中对其中一人提起公诉,停止的公诉时效对其他共犯效力结束,自该案件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项)。
- 犯人以逃避刑事处分为目的在境外时,公诉时效在该期间内停止(《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