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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刑法》规定的刑罚时效
刑罚时效的效果
- 就被判刑(死刑除外)者,时效完成后可免除执行其刑罚(《刑法》第77条)。
刑罚时效的期限
- 在宣告刑罚的裁判确定后未被执行刑罚,各类刑罚经过下列相应期限后,刑罚的时效完成(《刑法》第78条):
· 无期徒刑或无期监禁:20年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15年
· 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者10年以上资格停止:10年
· 不满3年的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者5年以上的资格停止:7年
· 不满5年的资格停止、罚金、没收或追缴:5年
· 拘留或罚款:1年
刑罚时效的停止
- 徒刑、监禁及拘留的,刑罚时效在逮捕受刑者之时;罚金、罚款、没收及追缴的,则在开始强制处分之时被中断(《刑法》第80条)。
※ 这时,只停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已经经过一段时期,则在已经执行的期限基础上继续进行时效。
- 在刑罚确定后,未被执行该刑罚者以免除执行刑罚为目的在境外期间,时效不进行(《刑法》第79条第2项)。
刑罚时效的中断
- 死刑、有期徒刑、监禁及拘留的刑罚时效因服刑者被逮捕而中断,罚金、罚款、没收及追缴的刑罚时效因开始强制处分而中断(《刑法》第80条)。
※ 刑罚时效中断后,已经执行的时效期限失去效力,下一次重新进行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