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条件
定刑时参酌下列事项(《刑法》第51条):
- 犯人的年龄、品行、智力和环境
- 与受害者的关系
- 犯罪的动机、手段和结果
- 犯罪后的情况
加重刑罚
累犯
- “累犯”是指受到监禁以上刑罚,在其执行终止或被免除后3年内再次犯与监禁以上相当的罪行(《刑法》第35条第1项)。
- 累犯的刑罚可在《刑法》规定的刑罚最长期限的2倍范围内予以加重(《刑法》第35条第2项)。
※ 宣判后发现是累犯时,可以通算宣告刑罚后再次定刑。但是,宣告刑罚已经终止执行或免除执行后,不得再次定刑(《刑法》第36条)。
对特殊教唆或帮助的加重刑罚
- 教唆或帮助受自己指挥、监管者而发生犯罪行为结果者,如果是教唆,可在相应犯罪行为的刑罚最长期限或最高处罚金额的1/2范围内予以加重;如果是帮助,则以对相应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处罚(《刑法》第34条第2项)。
※ 法律术语解释
· 教唆:指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者的行为。
· 帮助:指参与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提供帮助。
(来源: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对暴行罪惯犯·伤害罪惯犯等的加重刑罚
- 习惯性犯下列任一罪行时,可在对相应犯罪行为的刑罚的1/2范围内予以加重(《刑法》第264条):
· 伤害罪(《刑法》第257条第1项)
· 尊亲属伤害(《刑法》第257条第2项)
· 重伤害罪(《刑法》第258条第1项、第2项)
· 尊亲属重伤害罪(《刑法》第258条第3项)
· 特殊伤害罪(《刑法》第258条之2)
· 暴行罪(《刑法》第260条第1项)
· 尊亲属暴行罪(《刑法》第260条第2项)
· 特殊暴行罪(《刑法》第261条)
对竞合犯的加重刑罚
- “竞合犯”是指判决不确定的多项犯罪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和其判决确定前所犯犯罪(法律术语示例集,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2003)。
- 竞合犯在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是死刑、无期徒刑、无期监禁以外的同类刑罚时,在最重罪规定的最长期限或最多金额的1/2范围内予以加重,不得超过合算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的最长期限或最多金额的刑期或额数。但是,罚款和罚款、没收和没收可以并罚(《刑法》第38条第1项第2号)。
对行驶中的汽车驾驶员的暴行等的加重刑罚
- 对行驶中的汽车的驾驶员施加暴行时,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第5条之10第1项)。
- 对行驶中(包括驾驶用于《客车运输事业法》第2条第3号规定的客车运输事业的汽车过程中,驾驶员为乘客上车、下车等临时停车的情况)的汽车的驾驶员施加暴行致其伤害时,将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时,将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第5条之10第2项)。
因危险驾驶导致伤害的加重刑罚
- 在饮酒或受药物影响的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汽车、安装原动机装置的自行车或《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建设机械以外的建设机械致人伤害时,将处以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致死时,将处以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第5条之11第1项)。
减轻刑罚
自首、自服
- 犯罪后向搜查机关自首,或者犯不得违反受害者的意思进行处罚的罪但向受害者承认自己的罪行时,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刑法》第52条)。
酌量减轻
- 关于犯罪情节,有足以参酌的事由时,可以依据一定标准,对相应犯罪行为以轻于规定刑罚的刑罚减轻处罚(《刑法》第53条及法律术语示例集)。
- 对1件罪行规定的刑罚有多种时,首先确定适用的刑罚,然后在其基础上减轻刑罚(《刑法》第54条)。
法律上减轻
- 法律上减轻适用如下方法(《刑法》第55条第1项):
· 减轻死刑时,减轻为无期徒刑或20年以上、5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
· 减轻无期徒刑或无期监禁时,减轻为10年以上、5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
· 减轻有期徒刑或有期监禁时,在其刑期1/2的范围内予以减轻
· 减轻丧失资格时,减轻为7年以上资格停止
· 减轻资格停止时,在其刑期1/2的范围内予以减轻
· 减轻罚金时,在其最高金额1/2的范围内予以减轻
· 减轻拘留时,在其最长刑期1/2的范围内予以减轻
· 减轻罚款时,在其最高金额1/2的范围内予以减轻
- 有多个法律上构成减轻的事由时,可以叠加减轻(《刑法》第55条第2项)。
刑罚加重减轻的顺序
有多个加重或减轻刑罚的事由时,按下列顺序适用(《刑法》第56条):
1.《刑法》各条文规定的加重
2. 对间接正犯、特殊教唆或帮助的加重刑罚
3 .累犯加重
4. 法律上减轻
5. 竞合犯加重
6. 酌情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