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未满14周岁时
加害者未满14周岁时
- 加害者未满14周岁时,不受《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刑法》第9条)。但如果是年满10周岁以上、未满14周岁的少年,则可以作为《少年法》规定的保护案件接受保护处分等。
年满14周岁以上、未满19周岁时
年满14周岁以上、未满19周岁时
- 年满14周岁以上、未满19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与2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当的罪行时,在其刑罚的范围内宣告决定长期和短期的不定期刑。这时,长期不得超过10年,短期不得超过5年(《少年法》第60条第1项)。
※ 但是,宣告刑罚的暂缓执行或暂缓宣判时,宣告定期刑(《少年法》第60条第3项)。
- 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时处以15年的有期徒刑(《少年法》第59条)。
身心障碍者的不处罚等
身心障碍者
- 因身心障碍而丧失辨别事物的能力或决策能力者(以下称“身心障碍者”),其行为即使是犯罪行为,也不受处罚(《刑法》第10条第1项)。
※ 但是,预见会发生危险而自行引发身心障碍者的行为受处罚(《刑法》第10条第3项)。
身心微弱者
- 因身心障碍导致辨别事物的能力或决策能力微弱者(以下称“身心微弱者”),其犯罪行为可以减轻刑罚。
※ 但是,预见会发生危险而自行引发身心障碍者的行为不得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0条第3项)。
聋哑人
- 听和说均有障碍的人的,其行为可以减轻刑罚(《刑法》第11条)。
对强迫行为的不处罚
无法抵抗的暴力或为防止自己或亲属的生命、身体受到危害而不得不依照胁迫作出强迫犯罪行为时,不受处罚(《刑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