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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伤害的受害者·加害者
刑事程序
搜查
- 搜查的开始
· 有申报、告诉、告发,或者即使没有告诉但认定案件时,搜查机关开始搜查,认为涉嫌犯罪时,应当搜查犯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逮捕
· 有逮捕令的逮捕
√ 有适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犯罪,且嫌疑人无正当事由拒绝出席要求或有可能拒绝时,可以取得法官签发的逮捕令后逮捕嫌疑人(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紧急逮捕
√ 犯罪情节严重且情况紧急,但没有时间取得法官签发的逮捕令时,可以告知相关事由,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逮捕现行犯
√ 任何人均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正在实施犯罪或刚刚结束实施犯罪的现行犯(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羁押
· 搜查结果证明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嫌疑人没有一定的住所或者有可能逃跑或销毁证据时,搜查机关可以取得法官签发的羁押令后羁押嫌疑人(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和解及供托
- 和解
· 依据惯例,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官或法官会建议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解,一旦达成和解,将参酌这一事实处以较轻处分或判决(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供托
· 因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的过度要求或加害者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满足受害者提出的补偿,从而无法达成和解时,加害者表达自己的诚意,想要作为可以接受较轻处罚的证据时,进行供托(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提起公诉(起诉)
- 移交
· 司法警察官对搜查的所有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交接记录、证据、嫌疑人等,这一过程称之为移交(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起诉
· 检察官对收到司法警察官移交的案件或通过直接认知等搜查的案件,经判断认为嫌疑人接受裁判合理时,将其递交至法院(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保释请求
√ 被检察官羁押起诉时,被告人可以请求以向裁判负责法院交付保证金为条件的释放,这被称之为保释(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简易命令请求(求简易)
√ 检察官认为对嫌疑人处以罚金刑比处以徒刑或监禁刑更合理时,可以在起诉同时,向法院请求表达处以罚金刑之意的简易命令请求(求简易)(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不起诉
· 检察官搜查案件结果判断不递交裁判较为合理时,以不起诉结案被称为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处分重要的是暂缓起诉和无嫌疑处分(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刑事调解
- 检察官认定犯罪受害者实质恢复所受伤害或顺利解决纠纷而必要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对搜查中的刑事案件递交至刑事调解。依职权递交时,也应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刑事调解实务运用方针》第2条第1项)。
刑事诉讼
- 裁判
· 对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法院启动公审,进行裁判(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但是,对于检察官简易起诉的案件,不启动公审,仅凭借记录进行裁判,这被称为简易命令(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判决
· 审理结果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作出有罪判决,可能根据犯罪情节宣告实刑,也可能宣告暂缓执行,特别参酌犯罪情节时,还可能暂缓宣判(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对于起诉案件,如果没有认定有罪的证据,法官将宣告无罪(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 羁押后收到法院无罪判决,或收到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暂缓起诉处分除外)者中,明确非犯人者及从一开始错误羁押者可以依据《关于刑事补偿及名誉修复的法律》对羁押请求赔偿(参照检察厅线上民愿室 > 民愿指南 > 案件处理程序指南)。
赔偿命令请求
- 暴力致死伤、伤害、尊亲属伤害、重伤害、尊亲属重伤害、伤害致死案件的受害者在刑事裁判过程中请求赔偿命令,可以一并简便取得民事损害赔偿命令(参照济州地方检察厅 > 信息中心 > 通知 > 赔偿命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