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计算机软件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限制
-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在目的所需范围内复制或分发公开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以下称“软件”)。但是,根据软件的种类、用途、复制部分所占比重及复制的份数等,不当侵犯相应著作财产权人利益时,不得复制或分发(著作权法》第101条之3第1项):
· 为裁判或搜查而复制;
· 为《著作权法》第119条第1项第2号规定的纠纷调解而收到纠纷调解双方当事人请求鉴定软件及软件相关电子信息等而复制;
· 在《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教育机构(限于小学、初中或高中毕业和认定拥有同等学力或授予学位的教育机构)负责教育者以用于课程为目的进行复制或分发;
· 为在以《初·中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同等学校的以教育为目的的教学用图书上登载而复制;
· 在家庭和同等有限场所以个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除外)复制;
· 以《教育法》或《初·中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同等学校的入学考试或其他学识及功能相关考试或测验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除外)进行复制或分发;
· 以为确认构成软件的创意及原理而调查、研究、实验其功能为目的进行复制(限于依据正当权限使用软件者正在使用相应软件的情况);
※ “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为取得特定结果而在计算机等具备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利用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系列指使、命令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第16号)。

为维护计算机而进行临时复制
- 可以为维护计算机而在使用该计算机过程中临时复制软件(限于正当取得的情况)(《著作权法》第101条之3第2项)。

支付补偿金
如果有正当权限,可以保存软件为目的进行复制、委托等。

软件代码逆向分析
- 依据正当权限使用软件者或得到其许可者无法轻易获取兼容所需信息,为获得相应信息而不可避免时,可以限定兼容所需部分无需得到软件著作财产权人的许可,对软件代码进行逆向分析(《著作权法》第101条之4第1项)。
- 通过软件代码逆向分析所得信息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不得使用(《著作权法》第101条之4第2项):
· 以兼容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 开发、制作、销售与作为软件代码逆向分析对象软件表现实质类似的软件或用于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以正当保存使用者软件为目的的复制等
- 依正当权限持有或使用软件复制品者为了应对该复制品的灭失、损毁或变质等,可以在所需范围内复制该复制品(《著作权法》第101条之5第1项)。
- 持有或使用软件复制品者丧失持有或使用软件复制品的权利时,如果没有该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人的特别意思表示,应当销毁复制的软件(《著作权法》第101条之5第2项正文)。
· 但是,持有或使用软件复制品的权利因相应复制品的灭失而丧失时,可以不销毁(《著作权法》第101条之5第2项但书)。

软件的委托
- 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人和收到允许使用软件者可以经与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协商,向保管人(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委托软件的源代码及技术信息等(《著作权法》第101条之7第1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39条之2第1项)。
- 收到允许使用软件者在发生上述协商规定事由时,可以向保管人请求提供软件的源代码及技术信息等(《著作权法》第101条之7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