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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计算机软件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限制
-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在目的所需范围内复制或分发公开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以下称“软件”)。但是,根据软件的种类、用途、复制部分所占比重及复制的份数等,不当侵犯相应著作财产权人利益时,不得复制或分发(著作权法》第101条之3第1项):
· 为裁判或搜查而复制;
· 为《著作权法》第119条第1项第2号规定的纠纷调解而收到纠纷调解双方当事人请求鉴定软件及软件相关电子信息等而复制;
· 在《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教育机构(限于小学、初中或高中毕业和认定拥有同等学力或授予学位的教育机构)负责教育者以用于课程为目的进行复制或分发;
· 为在以《初·中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同等学校的以教育为目的的教学用图书上登载而复制;
· 在家庭和同等有限场所以个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除外)复制;
· 以《教育法》或《初·中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同等学校的入学考试或其他学识及功能相关考试或测验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除外)进行复制或分发;
· 以为确认构成软件的创意及原理而调查、研究、实验其功能为目的进行复制(限于依据正当权限使用软件者正在使用相应软件的情况);
※ “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为取得特定结果而在计算机等具备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利用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系列指使、命令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第16号)。
为维护计算机而进行临时复制
- 可以为维护计算机而在使用该计算机过程中临时复制软件(限于正当取得的情况)(《著作权法》第101条之3第2项)。
支付补偿金
- 想要以《初·中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同等学校的教育目的在教学用图书上登载时,应当向相应著作权人支付《2021年度教学用图书的作品使用补偿金标准》规定的补偿金(《著作权法》第101条之3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