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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允许以裁判程序、立法或行政为目的复制作为内部资料的作品。
以裁判程序、立法或行政为目的作为内部资料的复制
- 需要以裁判程序或者以立法、行政为目的作为内部资料使用时,可以在其限度内复制作品(《著作权法》第23条正文)。
- 但是,根据该作品的种类和复制的份数及形态等,不当侵犯相应著作财产权人的利益时,不得复制作品(《著作权法》第23条但书)。
以裁判程序、立法或行政为目的作为内部资料的翻译
- 需要以裁判或搜查或者以立法、行政为目的作为内部资料使用时,可以在其限度内翻译作品后使用(《著作权法》第36条第2项)。
标明出处义务
- 需要以裁判或搜查或者以立法、行政为目的作为内部资料使用时,如果是在其限度内对作品进行复制或翻译后使用,应当标明其出处(《著作权法》第37条第1项正文)。
- 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采用合理方法标明出处,作品标明作者的实名或别名时,应当标明该实名或别名(《著作权法》第37条第2项)。
※ 违反上述规定,需要用于裁判或搜查或者以立法、行政为目的作为内部资料使用时,如果是使用作品却未标明出处,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著作权法》第138条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