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在学校教科书上登载作品。

在学校教育目的所需的教学用图书上登载
- 可以在高中及同等学校以下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教学用图书上登载公开发表作品(《著作权法》第25条第1项)。
- 分发教学用图书者可以在以教学用图书原本目的使用所需的范围内对登载在教学用图书上的作品进行复制、分发、公众传播(《著作权法》第25条第2项)。

在学校教育目的所需的教学用图书上登载的条件(来源:韩国复制传播著作权协会_作品使用申请_教育机构/图书馆)
- 使用公开发表作品
- 在“教学用图书”上登载公开发表作品
- 教学用图书是“高中及同等学校以下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

防复制措施等所需措施义务
- 教学用图书发行人向公众传播作品时,应当为预防著作权等侵权行为采取下列措施(《著作权法》第25条第12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9条):
ㆍ 预防非法使用所需的下列技术措施:
√ 除听课者外无法使用传输作品的限制访问措施
√ 除听课者外无法复制传输作品的防复制措施
ㆍ 对作品标注著作权保护相关警告内容
ㆍ 安装计算传输相关补偿金的装置

补偿金支付义务

为在学校教学用图书上登载而对作品进行翻译、编曲或改编
- 为在高中或同等学校以下的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教学用图书上登载,可以对该作品进行翻译、编曲或改编后使用(《著作权法》第25条第1项, 第36条第1项)。

标明出处义务
- 为在高中或同等学校以下的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教学用图书上登载而使用作品时,应当标明其出处(《著作权法》第25条第1项, 第37条第1项正文)。
- 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采用合理方法标明出处,作品标明作者的实名或别名时,应当标明该实名或别名(《著作权法》第37条第2项)。
※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作品却未标明出处时,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著作权法》第138条第2号)。
允许学校、教育机构及课程支援机构以课程为目的对作品进行复制、分发等。

学校、教育机构及课程支援机构以课程为目的等的作品使用
- 属于下列任一学校或教育机构以课程为目的使用的情形,可以对公开发表作品的部分进行复制、分发、表演、展览或公众传播(以下称“复制等”)(《著作权法》第25条第3项正文):
1.依据特别法成立的学校
2.《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
3.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运营的教育机构
- 隶属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上级学校或教育机构的课程提供支援的机构(以下称“课程支援机构”)为支援课程而必要时,可以对公开发表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复制等(《著作权法》第25条第4项正文)。
※ 但是,根据公开发表作品的性质或其内容的目的及形态等,不得已要对相应作品的全部内容来进行复制等时,可以全部复制等(《著作权法》第25条第3项但书及第25条第4项但书)。
- 在上述学校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者认定在课程目的上必要时,可以在以课程目的使用范围内复制或公众传播公开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5条第5项)。

防复制措施等所需措施义务
- 学校或教育机构及课程支援机构向公众传播作品时,应当为预防著作权等侵权行为采取下列措施(《著作权法》第25条第12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9条):
ㆍ 预防非法使用所需的下列技术措施:
√ 除听课者外无法使用传输作品的限制访问措施
√ 除听课者外无法复制传输作品的防复制措施
ㆍ 对作品标注著作权保护相关警告内容
ㆍ 安装计算传输相关补偿金的装置

补偿金支付义务
- 学校、教育机构以课程目的或课程支援机构以课程支援为目的使用作品时,应当依据《2023年度教学用图书的作品使用补偿金标准》向韩国复制传播著作权协会支付补偿金(《著作权法》第25条第6项正文、第7项及《学校教育目的等的使用补偿金领取团体指定》)。
- 但是,在高中或同等学校以下的学校进行复制等时,不支付补偿金(《著作权法》第25条第6项但书)。

教育机构以课程为目的对作品的翻译、编曲或改编
- 学校及教育机构以课程目的使用作品时,可以对该作品进行翻译、编曲或改编后使用(《著作权法》第25条第1项, 第36条第1项)。

标明出处义务
- 以学校及教育机构课程目的使用作品时,应当标明其出处(《著作权法》第37条第1项)。
- 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采用合理方法标明出处,作品标明作者的实名或别名时,应当标明该实名或别名(《著作权法》第37条第2项)。
※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作品却未标明出处时,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著作权法》第138条第2号)。
允许学校等以出试题为目的复制作品。

以用作试题为目的的复制
- 学校的入学考试或其他学识及功能相关考试或测验有所需要时,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为此目的复制、分发或公众传播公开发表作品(《著作权法》第32条正文)。
- 但是,以营利为目的时,不得复制、分发或公众传播作品(《著作权法》第32条但书)。

以用作试题为目的的翻译
- 学校的入学考试、其他学识及功能相关考试或测验有所需要,并为此目的在适当范围内使用作品时,可以对作品进行翻译后使用(《著作权法》第32条, 第36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