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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允许在学校教科书上登载作品。
在学校教育目的所需的教学用图书上登载
- 可以在高中及同等学校以下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教学用图书上登载公开发表作品(《著作权法》第25条第1项)。
- 分发教学用图书者可以在以教学用图书原本目的使用所需的范围内对登载在教学用图书上的作品进行复制、分发、公众传播(《著作权法》第25条第2项)。
在学校教育目的所需的教学用图书上登载的条件(来源:韩国复制传播著作权协会_作品使用申请_教育机构/图书馆)
- 使用公开发表作品
- 在“教学用图书”上登载公开发表作品
- 教学用图书是“高中及同等学校以下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
防复制措施等所需措施义务
- 教学用图书发行人向公众传播作品时,应当为预防著作权等侵权行为采取下列措施(《著作权法》第25条第12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9条):
ㆍ 预防非法使用所需的下列技术措施:
√ 除听课者外无法使用传输作品的限制访问措施
√ 除听课者外无法复制传输作品的防复制措施
ㆍ 对作品标注著作权保护相关警告内容
ㆍ 安装计算传输相关补偿金的装置
补偿金支付义务
- 以学校教育为目的在教学用图书上登载作品时,应当依据《2023年度教学用图书的作品使用补偿金标准》向韩国复制传播著作权协会支付补偿金(《著作权法》第25条第6项正文、第7项)。
为在学校教学用图书上登载而对作品进行翻译、编曲或改编
- 为在高中或同等学校以下的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教学用图书上登载,可以对该作品进行翻译、编曲或改编后使用(《著作权法》第25条第1项, 第36条第1项)。
标明出处义务
- 为在高中或同等学校以下的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教学用图书上登载而使用作品时,应当标明其出处(《著作权法》第25条第1项, 第37条第1项正文)。
- 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采用合理方法标明出处,作品标明作者的实名或别名时,应当标明该实名或别名(《著作权法》第37条第2项)。
※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作品却未标明出处时,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著作权法》第138条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