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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为报道、批评、教育等目的引用。
引用公开发表作品
- 为了报道、批评、教育、研究等目的,可在适当范围内以合乎公平惯例的方式引用公开发表作品(《著作权法》第28条)。
公开发表作品的引用条件:
- 引用公开发表作品;
- 以报道、批评、教育、研究为目的而引用;
- 在适当范围内以合乎公平惯例的方式引用。
公开发表作品的翻译
- 以报道、批评、教育、研究等目的引用公开发表作品时,可以经过翻译后使用(《著作权法》第36条第2项)。
标明出处义务
- 为了报道、批评、教育、研究等目的在适当范围内以合乎公平惯例的方式引用公开发表作品者,应当标明其出处(《著作权法》第37条第1项正文)。
- 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采用合理方法标明出处,需标有作者的实名或别名的作品,应当标明该实名或别名(《著作权法》第37条第2项)。
※ 违反上述规定,引用了公开发表的作品却未标明出处者,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著作权法》第138条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