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详时,可以提存补偿金后使用作品。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 虽然付出相当大的努力满足了下列所有条件,却无从知晓公开发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因此而无法取得其作品使用许可者,可以在得到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批准后,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支付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第112条、第130条,《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68条第1项第1号及《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3条):
· 通过申请阅览著作权登记簿或发放其复印件,已试图查询相应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
· 为了通过属于任何一项者确认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已发送有明确日期的文件,却收到无从查询的回信或者自发送文件起经过1个月仍未收到回信(《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第89条,《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2号):
√ 有负责管理相应作品所属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
√ 没有负责管理相应作品所属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
ga.著作权代理中介业申报者(以下称“著作权代理中介业者”);
na. 针对实际表演、唱片、广播,有取得相应使用许可的使用者中2人以上
√ 寻找著作财产权人的目的;
√ 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所等(限于可确认的情况);
√ 作品的标题;
√ 发表时标注的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实名或别名);
√ 发行或发表作品者;
√ 作品的使用目的;
√ 复制品的封面照片等的资料(限于情况允许时);
√ 公告人及联系方式
· 使用韩国信息通信网信息搜索工具,已试图搜索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
- 依据《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法定许可的作品再次成为法定许可对象时,已经付出过相当大的努力,满足了相关条件时,可以省略相应程序(《著作权法》第50条第3项正文)。
· 但是,对该作品的法定许可被批准之前,著作财产权人依据《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0条第3项提起异议时,不适用(《著作权法》第50条第3项但书)。

适用批准程序
- 想要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者,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9条,《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4条、附件第1号之4格式及附件第2号格式):
· 作品使用批准申请书
· 作品使用批准申请清单
※ 作品的形态及内容不明确时,附加其样本、图纸或照片等
· 补偿金额计算明细表
· 可以表明相应作品等已经发表的材料
· 可证明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不详的材料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如果收到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申请,应当在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申请内容,为期10天(《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0条第1项第1号)。
- 对于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申请,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可以驳回批准申请(《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2条第1项):
· 不具备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使用申请条件时;
· 对作品的使用予以批准前,确认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时;
· 著作财产权人为了防止其作品被用于出版或其他目的而回收作品复制品的全部时;
· 被认定为即使不是相应作品也可以达成该目的,或者被认定为有著作财产权人不允许使用其作品的不得已事由时;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批准使用著作财产权人不明的作品时,应当标明其内容后告知申请人;驳回批准申请时,应当标明其事由后告知申请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1条第1项及第22条第2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批准使用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时,应当在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其内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1条第1项后段)。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批准使用著作财产权人不明的作品时,应当在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下列内容,为期1个月以上(《著作权法》第50条第4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1条第2项):
· 作品的标题及发表年月日;
· 作者或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
· 取得使用批准者的姓名;
· 作品使用批准条件(使用许可期限及补偿金);
· 作品的使用方法及形态。

补偿金请求程序
- 想要得到补偿金的著作财产权人(以下称“补偿金请求人”)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附加下列资料的补偿金申请书(《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2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2及附件第2号之2格式):
· 证明资料;
√ 标记有本人为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等的登记证复印件或相应资料;
√ 标记有自己的姓名等或广为流传的别名的作品的或相应资料;
· 可以确认本人的资料;
· 可以证明是代理人的资料(限于代理人请求的情况);
- 补偿金请求人可以对两件以上作品合并提交一份申请书(《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2第2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收到补偿金申请书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以确认补偿金请求人是否是相应作品的权利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2第3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可以向补偿金请求人请求确认是否是相应作品权利人时所需的资料(《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2第4项)。

批准年月日等的标注
- 使用著作财产权人不明的作品者应当在相应作品上标明使用事实和批准年月日(《著作权法》第50条第2项)。
与作者协商不成时,可在提存后使用作品。

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
- 想要根据公益需求对公开发表作品进行广播的广播事业者进行了与有关著作财产权人的协商,但该协商不成立时,可以在取得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批准后,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提存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对该作品进行广播(《著作权法》第51条)。

商用唱片的制作
- 商用唱片在韩国上市已逾3年时,使用被录于该唱片的作品制作其他商用产品者进行了与有关著作财产权人的协商,但该协商不成立时,可以在取得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批准后,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提存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制作其他商用唱片(《著作权法》第52条)。

批准程序
- 想要取得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批准或商用唱片制作批准者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9条、《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4条、附件第1号之4格式及附件第2号格式):
· 作品使用批准申请书;
· 作品使用批准申请清单;
※ 作品的形态及内容不明确时,附加其样本、图纸或照片等
· 补偿金额计算明细表;
· 可以表明相应作品等已经发表的材料;
· 协商相关经过材料(限于协商不成后申请批准的情况);
· 可以证明该唱片在韩国上市已逾3年的材料(限于商用唱片制作批准的情况)。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如果收到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批准申请,应当规定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期限,给著作财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意见的机会(《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0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想依上述规定提供提交意见机会时,应在7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著作财产权人或其代理人,并明确表示未在期限内提交意见时,视为放弃提交意见机会之意(《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0条第2项)。
- 公开发表作品广播的批准申请属于如下任一情形时,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可以驳回批准申请(《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2条第1项):
· 不具备批准申请条件;
· 批准前与著作财产权人协商成功;
· 著作财产权人为了防止其作品被用于出版或其他目的而回收作品复制品的全部;
· 被认定为即使不是相应作品也可以达成该目的,或者被认定为有著作财产权人不允许使用其作品的不得已事由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批准广播公开发表作品时,应当标明其内容后告知申请人和相应著作财产权人;驳回批准申请时,应当标明其事由后告知申请人和相应著作财产权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1条第1项及第22条第2项)。

补偿金的支付或供托
- 收到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批准或商用唱片制作批准者应当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提存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广播该作品或制作商用唱片(《著作权法》第51条及第52条)。
- 有下列任一情形时,可以提存补偿金(《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4第1项):
· 著作财产权人拒绝领取或无法领取补偿金;
· 设定有以相应著作财产权人的权利为目的的质权(著作财产权人取得具有相应质权者的允许的情况除外)。
- 该著作财产权人的住所在韩国境内时,应当在相应居住地辖区的提存机关提存补偿金;否则,应在提存补偿金者居住地辖区的提存机关提存补偿金。提存补偿金时,应当告知领取提存物者该事实(《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4第2项、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