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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可以通过调解及调解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
纠纷调解
- 想要接受著作权纠纷相关调解者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的调解申请书(《著作权法》第113条之2第1项、第6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59条之2第1项):
ㆍ 当事人的姓名及地址(有代理人时,包括其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
ㆍ 申请的主旨及原因
- 收到调解申请的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委员长应当在委员中指定调解委员,令其进行调解(《著作权法》第113条之2第2项)。
- 调解委员认定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时,可以中断调解。对于调解中的纠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调解申请时,视为中断相应调解(《著作权法》第113条之2第3项、第4项)。
- 调解成立时,调解委员应当填写调解书后,与有关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或签名(《著作权法》第113条之2第5项)。
- 调解成立时,该调解具有《民法》上的和解的效力(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纠纷调解)。
纠纷调解
- 想要接受著作权纠纷调解者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记载申请主旨及原因的调解申请书(《著作权法》第114条之2第1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委员长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调解部,将调解申请书交给调解部门(《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1条第3项)。
- 为了纠纷调解,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其代理人或利益相关方出席或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2条第1项)。
- 原则上,调解部应当自有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解,在此期间完成调解后,应当拟定调解案并向当事人出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1条第4项、第5项)。
- 调解调书上记载当事人间协议的事项时,调解即成立(《著作权法》第117条第1项)。
- 有下列任一情形时,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的调解部在考虑全体当事人的利益或其他所有事由后,在不违背申请主旨的前提下可作出用职权替代调解的决定(以下称“职权调解决定”)。此时,调解部的负责人应为符合《著作权法》第112条之2第2项第2号规定者(《著作权法》第117条第2项):
1.任一方虽无合理事由却拒绝调解部提出的调解案时;
2.纠纷调解预定价额不满1千万韩元时。
- 调解部作出职权调解决定时,职权调解决定书应当记载主文和决定原因,并由全体相关调解委员签字盖章。该决定书原件应当立即送达给当事人(《著作权法》第117条第3项)。
- 对职权调解决定不服者,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原件之日起2周内具体阐述不服事由,以书面形式向调解部提出异议申请。此时,该决定将失效(《著作权法》第117条第4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与裁判上的和解有同等效力。但是,至于当事人无法任意处分的事项,不具备与裁判上的和解的同等效力(《著作权法》第117条第5项):
1.经过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时;
2.对职权调解决定无异议申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