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回收、销毁或删除通过线下流通的非法复制品。

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发现侵犯著作权或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复制品(通过信息通信网传输的复制品除外,以下称“线下非法复制品”)或为削弱作品等的技术保护措施而制作的设备、装置、信息及软件时,有权让有关公务员对其进行回收、销毁或删除(《著作权法》第133条第1项)。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委托下列团体执行对线下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等业务(《著作权法》第133条第2项前文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0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保护院;
· 其他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认定具备执行非法复制品等的回收、销毁、删除业务能力和资格的法人或团体。
- 有关公务员等回收、销毁或删除线下非法复制品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团体协助(《著作权法》第133条第3项)。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其他法律中同样包含线下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相关规定时,优先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133条第6项)。
对于通过线上流通的非法复制品,可以停用其账户。

警告及删除、中断传输命令
- 通过信息通信网传输侵犯著作权或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的复制品,或者削弱信息、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或信息(以下称“线上非法复制品等”)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经著作权保护审议委员会审议,下令线下服务提供者采取下列措施(《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1项):
· 针对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警告;
· 删除或中断传输线上非法复制品等。
※ 线上服务提供者不履行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警告或非法复制品等的删除、中断传输命令时,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著作权法》第142条第2项第4号)。
(《修订著作权法说明》,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如果要下令线上服务提供者对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警告或删除、中断传输,应当填写
警告或删除、中断传输命令书,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书)进行通知(《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2条之2、《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1项及附件第57号格式)。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当给作为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警告或删除、中断传输的命令对象的线上服务提供者事前提出意见的机会(《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7项)。
- 线上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收到对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警告或删除、中断传输的命令之日起5天内,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
处置结果通报书(《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6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2条之5第1号、《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2项及附件第57号之2格式):
· 依照命令处理的内容;
· 可以特定复制、传输者的信息;
· 执行命令日期。
※ 线上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不通报处置结果时,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著作权法》第142条第2项第5号)。

对反复复制、传输者的账户停用命令
- 收到3次以上针对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警告的复制、传输者再次传输线上非法复制品等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经著作权保护审议委员会审议,向线上服务提供者规定6个月以内的期限,命令其停用相应复制、传输者的账户(《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2项)。
※ 线上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账户停用命令时,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著作权法》第142条第2项第4号)。
※ 账户停用期限(《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2条之3第3项)
ㆍ 第1次停用时,不满1个月
ㆍ 第2次停用时,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ㆍ 第3次停用时,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修订著作权法说明》,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如果向线上服务提供者下达停用相应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账户的命令,应当填写记载下列事项的
账户停用命令书,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书)进行通知(《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2条之3第2项、《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1项及附件第57号格式):
· 复制、传输者的账户;
· 收到对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警告(《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1项第1号)3次以上的事实;
· 收到对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警告(《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1项第1号)3次以上后再次传输非法复制品的事实;
· 停用期限。
- 收到账户停用命令的线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停用相应复制、传输者账户7天前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复制、传输者,告知其账户停用事实(《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3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2条之3第4项)。
※ 线上服务提供者未对复制、传输者进行书面通知时,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著作权法》第142条第2项第5号)。
- 收到对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输者的账户停用命令的线上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收到命令之日起10天内,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通报记载下列事项的
处置结果通报书(《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6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2条之5第1号、《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2项及附件第57号之2格式):
· 依照命令处理的内容;
· 可以特定复制、传输者的信息;
· 执行命令日期。
※ 线上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未通报处置结果时,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著作权法》第142条第2项第5号)。

留言板服务停用命令
- 在线上服务提供者的信息通信网上开设的留言板中,收到线上非法复制品等的删除或中断传输命令(《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1项第2号)3次以上的留言板,根据相应留言板的形态、帖子的复制品量或性质等判断,认定该留言板严重破坏著作权等的使用秩序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经著作权保护审议委员会审议,对线上服务提供者规定6个月以内的期限,命令其停用部分或全部相应留言板服务(《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4项)。
※ 线上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留言板服务停用命令时,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著作权法》第142条第2项第4号)。
(《修订著作权法说明》,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如果要下令线上服务提供者下达停用相应留言板服务,应当填写记载下列事项的
留言板服务停用命令书,并以书面形式(书面电子文书)进行通知(《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2条之4第2项、《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6条及附件第57号格式):
· 作为停用对象的留言板;
· 收到非法复制品等的删除或中断传输命令3次以上的事实;
· 违法行为的内容;
· 停用期限。
- 收到停用留言板服务命令的线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停用相应留言板服务10天前在相应线上服务提供者的官网及相应留言板告知留言板服务停止的事实(《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5项)。
※ 线上服务提供者未告知留言板服务停用事实时,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著作权法》第142条第2项第5号)。
- 线上服务提供者收到留言板服务停用命令时,应当自收到该命令之日起15天内,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通报记载有依照命令处置的内容、命令执行日起的
处置结果通报书(《著作权法》第133条之2第6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2条之5第1号、《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2项及附件第57号之2格式)。
※ 线上服务提供者未通报处置结果时,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著作权法》第142条第2项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