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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可以回收、销毁或删除通过线下流通的非法复制品。
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发现侵犯著作权或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复制品(通过信息通信网传输的复制品除外,以下称“线下非法复制品”)或为削弱作品等的技术保护措施而制作的设备、装置、信息及软件时,有权让有关公务员对其进行回收、销毁或删除(《著作权法》第133条第1项)。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委托下列团体执行对线下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等业务(《著作权法》第133条第2项前文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0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保护院;
· 其他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认定具备执行非法复制品等的回收、销毁、删除业务能力和资格的法人或团体。
- 有关公务员等回收、销毁或删除线下非法复制品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团体协助(《著作权法》第133条第3项)。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其他法律中同样包含线下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相关规定时,优先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133条第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