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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可以请求停止侵犯著作权或预防侵权。
停止侵权请求权及预防侵权请求权
- 享有著作权之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因使用作品而得到补偿的权利除外)者可以请求著作权等侵权人停止该侵犯行为,且可以对可能侵犯相应权利者请求预防侵权或损害赔偿担保(《著作权法》第123条第1项)。
· 请求停止或预防侵权的对方是“侵权人”或“有侵权可能性者”。
· 行使停止侵权请求权前提是,侵权行为在请求时间点持续,而侵权行为已终止时,因为没有停止的对象而无法请求该权利。但是,部分侵权行为已终止而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或者新的侵权行为将会出现时,可以行使停止请求权。
· 请求停止或预防侵权时,不追究对方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即,即使对方是善意或无过失,依然可以请求停止侵权等。
假处分申请
- 著作权人可以提起请求停止、预防侵权或损害赔偿担保等内容的诉讼,但是著作权遭到侵犯时,若采取紧急措施的需求较高,通常会在原案诉讼前优先进行假处分申请。
·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有上述请求或有刑事起诉时,法院依照原告或告诉人的申请提供或不提供担保,下令临时停止侵权行为或对通过侵犯行为制作的物品采取扣押或其他所需措施(《著作权法》第123条第3项)。
- 假处分具有在原案判决前临时保护权利的临时性处分性质,因此在假处分决定后,如果日后的原案诉讼等中内容为无著作权侵权的判决已确定,则假处分申请人应当对对方因假处分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著作权法》第123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