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停止侵犯著作权或预防侵权。

停止侵权请求权及预防侵权请求权
- 享有著作权之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因使用作品而得到补偿的权利除外)者可以请求著作权等侵权人停止该侵犯行为,且可以对可能侵犯相应权利者请求预防侵权或损害赔偿担保(《著作权法》第123条第1项)。
· 请求停止或预防侵权的对方是“侵权人”或“有侵权可能性者”。
· 行使停止侵权请求权前提是,侵权行为在请求时间点持续,而侵权行为已终止时,因为没有停止的对象而无法请求该权利。但是,部分侵权行为已终止而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或者新的侵权行为将会出现时,可以行使停止请求权。
· 请求停止或预防侵权时,不追究对方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即,即使对方是善意或无过失,依然可以请求停止侵权等。

假处分申请
- 著作权人可以提起请求停止、预防侵权或损害赔偿担保等内容的诉讼,但是著作权遭到侵犯时,若采取紧急措施的需求较高,通常会在原案诉讼前优先进行假处分申请。
·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有上述请求或有刑事起诉时,法院依照原告或告诉人的申请提供或不提供担保,下令临时停止侵权行为或对通过侵犯行为制作的物品采取扣押或其他所需措施(《著作权法》第123条第3项)。
- 假处分具有在原案判决前临时保护权利的临时性处分性质,因此在假处分决定后,如果日后的原案诉讼等中内容为无著作权侵权的判决已确定,则假处分申请人应当对对方因假处分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著作权法》第123条第4项)。
对因侵犯著作权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及精神赔偿金等。

损害赔偿请求
- 因对方的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权时,著作权人可能因权利本身的交换价值贬值、作品销量减少、作品价格下跌、信用受损等蒙受财产或精神损害。这时,著作权人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损害赔偿。
- 损失费的推定及认定
· 具有著作财产权、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著作人格权及实际表演人的人格权除外)的人(以下简称“著作财产权人等”)对故意或因过失侵犯自身权利的人,就其侵权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时,侵犯该权利的人借助其侵权行为取得利益时,将该利益的金额推定为著作财产权人等蒙受损失的金额(《著作权法》第125条第1项)。
· 另外,也可以按照行使该权利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收到的金额的相应数额作为著作财产权人等蒙受损失的金额,请求损害赔偿 (《著作权法》第125条第2项)。
※ 著作财产权人等蒙受的损失费超过上述金额时,也可以对超过部分请求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125条第3项)。
· 法院认定产生损失的事实,但难以计算损失金额时,可以参考辩论主旨及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相应的损失金额(《著作权法》第126条)。
- 过失的推定
· 侵犯已登记的著作权、排他发行权(包括依据《著作权法》第88条及第96条适用的情况)、出版权、著作邻接权或数据库制作人权利者推定其侵权行为有过失(《著作权法》第125条第4项)。

精神赔偿金请求权
-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遭到侵犯时,作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精神赔偿金)赔偿(《民法》第751条)。

恢复名誉等所需措施请求权
- 作者对故意或因过失侵犯著作人身权者可以请求恢复名誉所需措施替换损害赔偿或与损害赔偿同时请求(《著作权法》第127条)。
- 恢复名誉所需措施包括确认自己是作者的适当措施或修改作品等措施。